Re: [討論] 現金卡與信用卡---政府介入規範

看板Economics (經濟學)作者 (澹寧居)時間19年前 (2005/11/29 22:01), 編輯推噓3(301)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2/56 (看更多)
個人提出簡易結論如下: 1.我非常贊成 dyer 板友所說的 self-selection 機制,基本上銀行在貸放款的時候 只要看到這個人有現金卡放款餘額,無論是否有逾催呆記錄,已經對這個人的信用 打很大折扣了,現金卡餘額的有無,也是顯示消費者信用狀況的一種指標。 2.坦白說,為何有人 3% 的房貸借不到錢, 10% 的信貸借不到錢,偏偏要去動用 19% 的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難道他們貸款之前不清楚貸款利率?沒有思考過 自己的還款方式與來源?還是說銀行方面對消費者有欺騙之嫌?所以必須用 anti-trust 的理由限制利率上限?(若說貸款資訊由銀行端獨佔而造成資訊不對稱 勉強可用這個理由限制)而事實上,民法 344、345 條早已規定放款利率上限 20%, 放款利率超過 20% 便涉及重利罪。(套句竹商銀的廣告詞,你一定是瘋了) 曹啟泰雖然不是什麼大師級的人物,可是他那本《我愛錢》裡面有個觀點仍然值得 提供大家參考,借款之前,請先想好還款計畫。 3.黑市利率(或者如對岸要「正名」為「民間金融」)很可能遠高於 20% ,但是仍 不乏「消費者」,原因無它,要嘛急用(流動性考量),或者無法透過正常管道 借到錢(風險過高),即便管制放款利率 20% 上限,仍然會有 20% 風險溢酬無法 彌補的貸款者需要借貸,限縮銀行對該類高風險貸款者的貸放業務,仍然無法解決 這些人借不到錢、以及還不出錢的困難,結論仍是要政府出面保護這類「經濟弱勢 者」? 4.看了一篇又一篇討論金融監理的文章,怎麼沒有人去看看 Basel II 所訂定的規範? http://www.bis.org/publ/bcbsca.htm 裡面規定的監理方式可不單只有利率上下限這些手段,而且台灣的法令早就開始把 Basel II 的一些規定(例如資本適足率)立法明訂了,即便沒有因應國情而有所 調整。 5.銀行的利潤來源就是利差,無論是消金或企金,銀行當然可以拉高存款利率來吸引 資金,但是存款利率就是銀行的資金成本,經濟學原理就可以告訴你,廠商的成本 提高,為求利潤極大化,勢必要提高放款利率,也就是 TR ,提高放款利率可以吸 引到品質優良的客戶嗎?恐怕連存款戶也不敢把存款進去吧。 (舉例:國內最近被概括承受的X興銀行,掛出台幣存款年息 6% 的優惠,真 正敢存款進去的人有多少?) 6.不要以為有中央存保公司就萬無一失,中央存保公司資本額才新台幣 100 億, 隨隨便便倒一家銀行,中央存保公司大概就直接宣告破產了。 -- 理性總是存在著,不過總不是以理性的形式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6.84

11/29 22:59, , 1F
是民法第204 205條 但實際上運作的時候會超過年利率20%
11/29 22:59, 1F

11/29 23:02, , 2F
因為加上違約金 巧取利益的利滾利
11/29 23:02, 2F

11/29 23:08, , 3F
第204是說超過年利率12%可以隨時還本 當然如果有錢的話
11/29 23:08, 3F

11/29 23:26, , 4F
感謝指正
11/29 23:26, 4F
文章代碼(AID): #13Z5ykNv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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