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現金卡與信用卡---政府介入規範
個人提出簡易結論如下:
1.我非常贊成 dyer 板友所說的 self-selection 機制,基本上銀行在貸放款的時候
只要看到這個人有現金卡放款餘額,無論是否有逾催呆記錄,已經對這個人的信用
打很大折扣了,現金卡餘額的有無,也是顯示消費者信用狀況的一種指標。
2.坦白說,為何有人 3% 的房貸借不到錢, 10% 的信貸借不到錢,偏偏要去動用 19%
的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難道他們貸款之前不清楚貸款利率?沒有思考過
自己的還款方式與來源?還是說銀行方面對消費者有欺騙之嫌?所以必須用
anti-trust 的理由限制利率上限?(若說貸款資訊由銀行端獨佔而造成資訊不對稱
勉強可用這個理由限制)而事實上,民法 344、345 條早已規定放款利率上限 20%,
放款利率超過 20% 便涉及重利罪。(套句竹商銀的廣告詞,你一定是瘋了)
曹啟泰雖然不是什麼大師級的人物,可是他那本《我愛錢》裡面有個觀點仍然值得
提供大家參考,借款之前,請先想好還款計畫。
3.黑市利率(或者如對岸要「正名」為「民間金融」)很可能遠高於 20% ,但是仍
不乏「消費者」,原因無它,要嘛急用(流動性考量),或者無法透過正常管道
借到錢(風險過高),即便管制放款利率 20% 上限,仍然會有 20% 風險溢酬無法
彌補的貸款者需要借貸,限縮銀行對該類高風險貸款者的貸放業務,仍然無法解決
這些人借不到錢、以及還不出錢的困難,結論仍是要政府出面保護這類「經濟弱勢
者」?
4.看了一篇又一篇討論金融監理的文章,怎麼沒有人去看看 Basel II 所訂定的規範?
http://www.bis.org/publ/bcbsca.htm
裡面規定的監理方式可不單只有利率上下限這些手段,而且台灣的法令早就開始把
Basel II 的一些規定(例如資本適足率)立法明訂了,即便沒有因應國情而有所
調整。
5.銀行的利潤來源就是利差,無論是消金或企金,銀行當然可以拉高存款利率來吸引
資金,但是存款利率就是銀行的資金成本,經濟學原理就可以告訴你,廠商的成本
提高,為求利潤極大化,勢必要提高放款利率,也就是 TR ,提高放款利率可以吸
引到品質優良的客戶嗎?恐怕連存款戶也不敢把存款進去吧。
(舉例:國內最近被概括承受的X興銀行,掛出台幣存款年息 6% 的優惠,真
正敢存款進去的人有多少?)
6.不要以為有中央存保公司就萬無一失,中央存保公司資本額才新台幣 100 億,
隨隨便便倒一家銀行,中央存保公司大概就直接宣告破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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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總是存在著,不過總不是以理性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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