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之前的鮮奶聯合漲價

看板Economics (經濟學)作者 (想睡)時間18年前 (2007/09/06 03:01),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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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zzLounge (爵士沙發)》之銘言: : 可以討論點輕鬆的嗎 計量好可怕XD : 之前統一.味全.光泉一起漲價,公平會開罰1150萬 : 我想問這市場這算寡占嗎?? : 這樣有違反反托拉斯嗎?! : 只是想知道能不能跟課堂上所學的自己連起來 : 這樣我就很開心了....(好沒志氣) 反托拉斯感覺好像專指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美國的東西我不清楚 但如果就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來說應該是算的 =========================================================================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 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 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 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 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 其中公平交易法的第十四條有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 看了看,頂多只有第六項有可能讓廠商拿來說嘴 =========================================================================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可及其核駁期限)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 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 持或生產過剩,為有 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 但是這個例外許可是要事先申請的 就自己看新聞得到的消息 顯然這三家廠商也沒申請 (就算申請了,公平會會認定現在是經濟不景氣期間嗎?) 我是覺得這個聯合行為實在是明顯到不行 每天晚間七點強力放送 想不惹到公平會都難 但是!!! 奇怪的事情來了 公平會罰這三家廠商的理由不是第十四條的聯合行為  ̄ ̄ ̄ ̄ 而是第二十四條的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 ̄ ̄ ̄ ̄ ̄ ̄ ̄ ̄ ̄ 下面是公平會首頁上的新聞稿 ============================================================================= :::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第 1 則 統一、味全及光泉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共罰11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8月30日第825次委員會議決議,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 8月1日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 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等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 為,並各處新臺幣450萬元、350萬元、350萬元,總計達新台幣115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係因96年7月間媒體大幅報導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高現行生乳收購價 格,導致國內3大鮮乳業者將於8月1日調漲鮮乳銷售價格,迅即主動就相關情事立案進行 調查。據公平會調查結果,被處分人等係我國鮮乳市場前3大業者,市場占有率合計近8成 ,且渠等過去於88年間,即曾發生每年生乳收購價格季節性調高,同時於4月1日調漲鮮乳 價格之行為,其後公平會每年均提前於3月間邀集渠等開會宣示勿有同時漲價等違反公平 交易法之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本案3大乳品公司均承認於本年8月1日調漲鮮乳售價,且均已發函通 知下游交易相對人。該行為已造成媒體自7月中旬起即廣泛報導並使全國消費者普遍均產 生市售鮮乳於8月1日全面調漲之認知與不安,3大乳品公司既具顯著市場優勢地位,且經 公平會逐年邀集開會揭示該會執法立場,均已充分知悉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 之精神即負有防止同時漲價行為發生之義務,3大業者能防止而不防止,違背市場自由競 爭之本質及精神,損及消費者利益,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經審酌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等相 關因素後,作成如前之處分。   公平會最後鄭重呼籲各行業者,目前正值多項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原物料價格上漲,消 費市場民眾心理普遍不安之際,各行業者應自行參酌本身各項營運成本及條件,在不同通 路或依不同促銷方案各自反映商品售價變化,彼此相互競爭。倘有事業藉機從事人為操縱 價格或有其他不當影響市場運作之行為,將有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發展 之虞,顯然有悖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倘經該會調查並獲有具體違法事證者,該會將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立即予以嚴懲,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2,500萬元,決不寬貸 。 ============================================================================== 這反倒是我搞不懂公平會的地方 公平法第24條的用意是說不公平競爭的花樣很多,不可能一一列舉 為了避免有人專漏洞 所以定了第24條.....一次通殺!!! =============================================================================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可是公平會在自己的宣傳手冊上面也說了 第24條僅能適用於公交法其他條文規定未涵蓋之行為 我就搞不懂這點 這次的案子很明顯的就是聯合行為 怎麼會去跳過第14條然後去用24條?? 我原本以為是公平會看他們不爽 選擇罰責較重的一條 看是查了一下,兩條都一樣是罰5~2500萬 真的是搞不懂 這可能就要看板上有沒有專研公交法的強者出來解釋了 另外就是今天的新聞 布丁跟咖啡又要漲了 不過看新聞列舉的東西好像都是統一的 這樣就不好玩了 不然連續罰的話最高可以到5000萬 統一獅還沒確定拿到下半季冠軍,臉都先黑一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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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的,統一今年獲利成長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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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1:35, , 2F
喔喔~~好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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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在猜是否是因為沒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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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廠商是否有"共同決定"的行為,也許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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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廠有其他不被公平察覺的連絡方式,故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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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2:37, , 6F
尚無證據支持第1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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