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電工會 98/12/03向無能政府抗爭遊行新聞稿
插個題外話
其實有其他公司工會去聲援,感覺挺好的
同胞須團結,團結真有力!這是蔣先生的名言
不過,我覺得有些公司的工會(尤其是一些公營企業或官方色彩較濃厚的企業)
本身就不是一個很團結的地方
工會往往變成人事斗爭的地方,尤其是把在公司的糾紛和不合延續到工會來
造成工會機能的實質癱瘓(我接觸過的至少有兩家公司就是這樣)
可憐的是那些最基層的勞工
既沒有得到公司的疼惜
又感受不到工會的力量
一點感嘆
※ 引述《TEMU1001 ([TARORO]往 成功)》之銘言: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8829
: 2009/12/02
: 台電工會 98/12/03向無能政府抗爭遊行 新聞稿
: 主題:
: 勞工
: 張貼者:
: 全國總工會
: 報到時間:98年12月3日上午9-10時
: 集合地點: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 新聞聯絡人:秘書長潘興中
: 活動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手機:0961-177-688
: 12月3日,一萬多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台電員工及眷屬,向無能的政府發出怒吼,
: 從自由廣場出發集結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強烈要求盡速解決延宕多年
: 而未解決的問題,依法還給台電員工應有權益。
: 本次活動三大訴求:
: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還我公務人員權益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退休、撫卹及保
: 險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該法實施至今,台電公司具有公務員
: 兼具勞工身分者,卻被排除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空有公務員之虛名,卻無法
: 等同一般公務員享有月退休制度,也無優渥的18%優惠存款,子女教育補助、
: 公務員休假、旅遊補助等事項亦無法比照,明顯違反立法之公平。民國79年大
: 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文早已揭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
: 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但20年過去,相關法律仍未訂定,
: 該等人員既無法適用公務員退休制度,亦無法適用勞工相關退休及保險規範,
: 成為退休制度下的法律孤兒。台電工會強烈要求,應還給該等人員之公務人員
: 權益,而非僅受公務員法令之行政及司法拘束。
: 二、廢除職位分類制度,還台電人事制度一元化
: 目前台電公司人事制度係採「評價」及「分類」二元化,而該制度之法源
: 係民國54年經濟部公佈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試行職位分類管理辦法」。在
: 職位分類制度下,員工被嚴格劃分為職員及工員二種身份,二者在退休、保險
: 、請假、懲戒等事項上有不同規定,薪資待遇也明顯不同,不僅嚴重影響員工
: 權益,也徒生管理困擾妨礙事業經營運作。45年過去,不合時宜的職位分類管
: 理辦法仍在「試行」,台電工會強烈要求,應將該辦法予以廢除,實施ㄧ元化
: 人事制度,才有利公司經營並保障員工權益。
: 三、依法結算舊制退休金
: 台電公司「評價」員工退休適用勞工退休法令,民國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
: 開始實施,部份「評價」員工陸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規定,原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後,其適用勞基法之年
: 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年資經勞雇雙方約定後可予以結清。台電工會依該規定,
: 多次與台電公司進行協商,最後雙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結清保留年
: 資,但隨後卻遭經濟部予以否決。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保留年資,既係法律
: 許可之規範,而台電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及經理人又是經濟部所選派,在完成勞
: 資合議的狀況下,實無否決之理由。台電工會強烈要求,應盡速依法結算舊制
: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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