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恭喜] 恭喜開板+問題詢問~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無聊來上線)時間15年前 (2009/12/03 14:36),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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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llb ()》之銘言: : ※ 引述《gh20502 (小影)》之銘言: : : 有這個版真的是太好了QAQ : : 恭喜開板成功ˇ : : -------------------------- : : 我想問一下...我現在在必勝客打工 : : 當初有簽約說試用期三個月 : : 我可以未滿三個月就提離職不做嗎囧"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 所以就算簽約簽了啥試用期間不能離職的規定也都是無效的 : 離職只要準用勞基法16條的規定 : 超過三個月的話才要預告雇主 : 未滿三個月你就跟雇主說不幹了就好了 雖然勞基法已經刪除試用期的規定,但若是勞僱雙方有約定的話,還是有效的喲 請看一下以下的函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 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 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 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說,若是您決定不做了,因為任職未滿3個月,沒有預告期的適用,不過還是建議 您,若真的確定要走,也要提早告知僱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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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提早說...不過是雇主不願意讓我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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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是要求我要做滿三個月才能走 可是新地點的工作要求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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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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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離職阿 他又沒有什麼法條可以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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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雇主也不能把你怎樣,照規定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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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7:56, , 6F
了解了 謝謝大家></
12/04 17:56, 6F
文章代碼(AID): #1B5ro303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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