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過勞死 淺論科技業責任制
原文連結:http://twpublic.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_04.html
■林子暉
台灣近期過勞死與超時工作的議題甚囂塵上,保全業與科技業接連爆發過勞死案例。自
2010年9月底南亞徐姓工程師在家中猝死,至今年3月紅透半邊天的宏達電也爆發謝姓工程
師過勞猝死,死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超過68小時。
原本光鮮亮麗的科技業灰頭土臉,勞工團體莫不強烈抨擊過勞死認定標準過高、勞檢執行
疏漏,更進一步質疑勞基法84條之1的僵化,及企業對責任制的濫用,以致勞工長期超時
工作層出不窮。
責任制缺失 全民早知道
勞委會應民怨要求,表示須逐步展開各項法條修訂與行政措施,如取消過勞死認定的工時
門檻(註1),及增修超時工作的公佈廠商條款(註2)。
若就表象而言,付出多條寶貴人命的代價,確實換來一些勞動權益的改善,但細究台灣過
勞死與超時工作的結構問題,提高超時工作業主罰鍰或提高過勞死認定標準,都是甚為可
悲的「事後補救」。
誠如許多勞工團體所指,過勞死根本源頭在於企業對於責任制的濫用。工業總會強烈反對
工時門檻的說法是,責任制並不等同於超時工作,就算限定工時,也無濟於事,回家依然
工作。
工總一席話,很殘酷點出科技業責任制的「精妙」之處。科技業責任制下的超時工作普遍
存在且行之有年,投身此業的勞動者在選擇之前,都略有耳聞,但仍前仆後繼投入殘酷的
勞動場域。這種科技業責任制的合理謬誤,是深植在整體產業文化與社會普遍認知中,其
因不外乎「高薪」二字。既用高薪買下專業,必要其承擔責任,一切合理。
撇開傳奇 高薪在哪?
相較於台灣早期加工出口工業或一般傳產生產線勞工,科技業被賦予充分且強烈的誘因,
讓這些白領勞工樂於接受平均每日11到12小時超時工作。
依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8月數據,科技業每月平均薪資為7萬1千多元,遠高於服務業與工
業從業人員4萬7千多,更遑論其中部分天之驕子,諸如鴻海、華碩與宏達電等在公司營收
看漲下,年終獎金與股份折現都甚為驚人。
「電子新貴們」往往被期待在短短數年的高薪高壓工作後,即可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於是
即出現種種辭職後開咖啡館或民宿的傳奇。但放眼科技業高達60萬的就業人口,即可發現
傳奇為假,因為高薪從不存在。
首先,天價高薪多屬人數比例甚低的高級研發團隊,高薪機會流轉於少數挖角行動中,壟
斷性關鍵技術對競爭劇烈的科技業方為首要。多數工程師與技術人員實質薪資多半徘徊在
4萬多,至於高額獎金與配股,在股東分享利潤之後才能論及。
其二,縱使薪資略高於苦哈哈的服務業等,在台灣高度彈性化的代工產業鏈,大部分的技
術人員絕非可以論件計酬的契約承包制,而是固定薪資配上突然而來的大量工作。並且在
台灣代工低利潤產業結構中,賴以維繫生命既不是品牌,也不是冒險犯難的精神,而是這
些日夜運轉的構思設計更便宜消費電子的工程師大軍。在此情形下,大量可日夜交替從事
高反覆性設計工作的從業人口是為必須,也因此,何來個個坐擁高薪的迷夢?這隨著台灣
科技業產業鏈日漸龐大愈趨明顯。
經濟民主 利潤重分配
高薪謬誤下更令人驚恐的是,在假承包制下,科技業人員高度原子化,工會組織率零,無
團體協商力量,超時工作等惡劣勞動條件,就變成只是個人抗壓性的問題。
以上所反映的問題,癥結在於利潤的分配,若勞動者無法透過經濟民主制重新分配利潤,
任人宰割,自然也無法抗拒資本所有者指派的「責任制」工作量,只能以高薪的幻夢支持
自我消耗,如此超時工作為必然的結果,過勞死即為機率問題。
不僅科技業,若台灣整體產業結構不能破除利潤以私人資本(含股東)的分配機制,責任
制就必須順理成章的加諸於彈性生產鏈上的每位勞動者,而夢魘就隨著勞檢的鬆懈會再度
浮現,勞動者再被視為飛蛾撲火的愚昧。
至於經濟民主制如何落實集體共享,又競爭劇烈同時緊密結合的台灣科技業如何讓勞動者
參與決策,這即是一個全新的課題,須另文討論。
(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註1:原過勞死認定門檻,短期工作過重為死前連續24小時工作或死前一周每天工作16小
時。
註2: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於2011年3月24日立法院報告表示規劃公佈勞檢結果違反規定之廠
商名單,督促其落實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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