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離職違約金
※ 引述《Andrewes (東京兩天空檔要幹嘛~~)》之銘言:
: 我八月進入現在這家公司 是網路公司
: 當初有簽一個合約 說未滿一年要罰一個月薪水
: 當初我堅持不簽,但HR說一定得簽
: 現在我要離職了,我想跟我主管討論是否可以不付
: 我有在版上做了功課
: 我的狀況是
: 我是一個team的小主管 (手下2人)
: 負責行銷活動企劃 (我的專長)
: 進來五個月,一次教育訓練都沒有,也沒出差過
: 就是一直做事,這樣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 另外,我們公司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 還在員工工作手冊上標明是責任制
: 無論多晚下班,就是算八小時的出勤,但晚15分鐘上班
: 就要請假一小時
: 我是否可以去申訴追討我的加班費呢
: 話說薪資單上是沒有加班費這一欄的
: 請各位先進幫我解惑
: 感恩
一、責任制工作
責任制工作,必需經勞委會核定公告,截至目前為止,僅限38種職務。
(101年1月1日會再減少3種,屆時網頁公告會更新)
請點選以下網址(勞委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c465788
如果您的職務不是以上38種的其中一種,請檢附您文中提到的員工工作手冊,
向當地政府勞工局(處)申訴。
現行勞基法,對此爭議尚無明定罰則。
行政機關只能要求雇主更正契約約定內容,且不得損害勞工健康福祉。(很抽象)
行政機關不能幫您要回任何費用,只能針對雇主違反行政義務時給予裁罰(罰鍰)。
例如加班費沒給,違反勞基法22,「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違反勞基法24,「延長工時之工資標準」,
兩者法條競合,只處一法。
行政機關可處雇主2~30萬罰鍰,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被罰久了,口袋不深的,就會投降認輸;
口袋很深的,勞工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金額。
二、離職違約金
勞基法對此無明文規定,但民法250有明文規定,
過去判決有3種情況:
1.不用賠償。
2.酌減賠償。
3.依約賠償。
離職違約金是否合理,法官會檢視以下要件:(法官的工作)
1.合理性:「職務、薪資、綁約年限」與「違約金金額」是否合理對價。
2.必要性:雇主有保障「預期利益」之必要性。
摘述「最高法院96台上1396判決」部分內容:
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
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
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
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
進修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您在公司擔任主管職務(手下有2個員工),雖然任職不到半年,
但您的離職無疑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的影響,
若公司在您預告期間(10天)找不到替代人員,
雇主即有保障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而「一個月薪資違約金」就您的「主管職務、綁約1年」來看,尚屬合理。
三、給付、拒絕給付違約金
1.給付違約金
程序上,雇主先全額給付工資後,再向您請求給付違約金。
若雇主直接在工資裡預扣違約金,則違反了勞基法26,
可處9萬~45萬罰鍰。
2.拒絕給付
您可以拒絕給付違約金,後續就看雇主是否提起訴訟。
起訴者,法院判決後,雇主依判決書向您請求給付違約金;
若逾期給付,雇主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從您的下一份工作薪資裡,分期強制扣款。
不起訴者,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過了15年就可以不用給付了。
雇主打官司要請律師,一審行情價約5萬,勝訴後雇主拿到的錢也不多,
可能就此取消打官司的念頭。
但,有些雇主要的是面子,寧願賠錢也要打官司。
四、結論
既然您要離職了,沒有後顧之憂。
建議您先向勞工局(處)申訴「假責任制」,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項目為「依法給付加班費」。
藉由「調解」,使雇主有行政罰鍰的壓力,
在調解開會過程中,您可以向調解人(調解委員)主張,
若雇主放棄違約金請求權及訴訟權,您將放棄加班費請求權及訴訟權。
一個月違約金跟您的加班費,兩者相較之下,雇主放棄違約金對您比較有利。
以上,是我目前想到的解決方案,
歡迎各位提供其他解決方案,爭取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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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186.119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119 (12/28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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