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雇主濫用責任制 勞委會被糾正
※ 引述《azukitw (◎ ω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CbnLwX ]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雇主濫用責任制 勞委會被糾正
: 時間: Wed Feb 8 19:28:17 2012
: 來源:http://www2.cna.com.tw/News/aALL/201202080254.aspx
新聞內容恕刪。首先,對於這項糾正案,最可靠的資訊來源,應該是監察院在自己的
網站上發布的訊息(可下載PDF版或Word版的糾正案全文)︰
<http://0rz.tw/BAOe1>
其次,對於所謂的糾正案,我的疑問,就跟一些板眾在這則新聞下所噓的一樣︰糾正
了,然後呢?根據監察法與監察法施行細則中關於糾正案的部份條文(在此之後,我把
「監察法」簡稱為「監」,而把「監察法施行細則」簡稱為「監施」)︰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
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監1)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監2)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
監察院提彈劾案。」(監6)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
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
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
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
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監19)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
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24)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
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
之。」(監25)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
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
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監施20)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
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
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
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監施20-1)
我的理解是,在監察院對行政院或所屬的各級機關(在此之後,我把「行政院或所屬的各
級機關」簡稱為「行」)提出糾正案之後︰
1. 行應該要在2個月內答覆監察院。
1.1. 至於行實際上有沒有去處理那些被糾正的事項,嗯哼,那是另外一回事。
2. 如果行沒有在2個月內答覆監察院,那麼,監察院可以對行提出質問。
3. 對於行就監察院的質問所做的答覆,如果監察院還是不滿意,可以對行提出彈劾或糾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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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我就是那個劍勢如肛,氣宇非凡,
讓男人羨慕,女人愛慕的爆坊將軍——德田腥之助。
不知道我的真名是德川吉鬃,沒有關係;
忘了余之容顏,乃至於余之馬眼,也不要緊。
總之,叫我「腥兄」或「腥字頭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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