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安胎假 年假 產檢假 婚假
本案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基法第36、37、43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
※ 引述《chafemau (M)》之銘言:
: 請問安胎假算入病假,
: 1.30天是30個工作天嗎?若連續請一個月上,30天就包含假日而不是工作天?是對的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安胎假歸入普通傷病假(病假)
安胎假天數併入住院傷病假天數,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故請假不包含勞基法第36條(例假)、第37條(休假)
: 查了一些文章~若自己有假,可以先用自己的假休,所以即使若一個半月,ex:3/1-4/15
^^^^^^^^^^^^
: ,但自己還有假
用自已的假休,如指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承前,如自已選擇將特別
休假用掉,特別休假就會減少-->不請安胎假,安胎假可請天數就會多
: 2.若安胎期間,其中有去醫院產檢,可以請產檢假,哪天產檢就請哪天產檢假,不用用安
: 胎(病)假,對嗎?
: 3.若安胎期間,又遇婚假可以請,是否也可以請婚假,不用請安胎(病)假?對嗎?
依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釋,兩個答案均是「可以更改」
同理:
更改產檢假-->產檢假可請天數減少-->安胎假可請天數增加
更改婚假 -->婚假可請天數減少-->安胎假可請天數增加
: 4. 安胎證明是3/1-4/15~但其中請了產檢假&婚假,安胎(病)假並沒有超過30天,所以
: 是用30個工作天計算,對嗎?
通常以30天來算是因為把安胎假視為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30天內
有半薪可領,但普通傷病假並非僅安胎一種,要以安胎算足,等同佔去其他普通傷病
且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並未就安胎天數限制,僅因勞工請假規則於計算薪資天數
併住院傷病假的緣故,所以,這個30天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但若想要控制到能可領薪且其它普傷病不會請的前提下,答案為「是」。
以上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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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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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zmantalk (114.42.52.247), 05/01/2016 12: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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