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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政府為什麼可以容許責任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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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有同感,. 我想原po碰到的這類採用"責任制"的公司. 也無法讓勞工因為留下來多工作幾個小時. 而可以額外申請 "誤餐費" 或 "加班費" 吧. 對於這類雇主難道沒有適用於保障勞工的條文嗎?. 跟自己的公司抗議又恐怕頭路不保. --. 女子徵友網 要帥 有車|████ █████████▕搜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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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規定(不管是二十一條或者是加班相關規定). 你當然都可以拒絕加班. 問題是你敢嗎?. 每次勞工都在問為什麼沒有法令保護. 有啊. 怎麼沒有. 保護有的是. 勞工最大吃虧的是在法律程序. 因為訴訟程序對勞工來說相對不利益(相對於資方). 所以資方就為所欲為開除員工. 只要不聽話就開除.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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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專業人員. 關於勞委會發的新聞稿內容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節錄內容:. 非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者,均無該規定之適用。. 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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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該行業別是經過勞委會核定. 我知道的有保全業跟服務業. 如果約定12小時內不算加班. 則12小時內都算正常工作時間. 理論上能不能約定連續工作24小時?. 84之1並沒有限定不能如此. 可是在地方縣市政府的實務上. 84之1除了勞委會核定外各企業還必須將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送縣市政府核備. 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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