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政府為什麼可以容許責任制的存在?
※ 引述《jakevin (真。假凱文)》之銘言:
: 責任制專業人員
: 關於勞委會發的新聞稿內容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 節錄內容:
: 非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者,
: 均無該規定之適用。
: 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
: 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 也就是說,你的契約,應該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可以詢問公司是否有核備過
: 另外,新聞稿最後一段也有提到,總total時間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之工時
: 大家加油,辛苦錢要賺,也別忘了自己應該爭取的
必須該行業別是經過勞委會核定
我知道的有保全業跟服務業
如果約定12小時內不算加班
則12小時內都算正常工作時間
理論上能不能約定連續工作24小時?
84之1並沒有限定不能如此
可是在地方縣市政府的實務上
84之1除了勞委會核定外各企業還必須將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送縣市政府核備
縣市政府核備時不可能同意ㄧ天工作超過12小時
所以此不需要過分擔心
84條之1經過勞委會核定的行業不多
該行業多屬監視性或待命時間多的較輕鬆的工作(勞委會自以為的啦)
所以如果勞委會沒有核定該行業屬於84之1
那麼就算你與老闆自行約定責任制還是逃不了加班費給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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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leshelter 來自: 60.251.218.169 (12/03 00:47)
推
12/07 16:25, , 1F
12/07 16:2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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