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商號名稱變更的問題?
小弟在看蔡憲文99年出版的行政法課本中有個個案
是關於受停業處分中,經申請核准變更其商號及負責人登記的問題(在p692-693)
其中課本指出在98年4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表示,
主管機關得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和11條規定,撤銷商號名稱和負責人變更.
我想問的是
依該條例3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
之申請。
然依法應停止受理變更登記,為何當初會同意變更登記,又為何事後又可以撤銷變更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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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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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大的意思是
我所列的法條是新修正的
在決議當時的所提到的法條,並未有停止受理變更登記摟
不過我還有一點問題,我能理解決議是用來處理想用變更登記來逃避的問題
但是,撤銷變更登記的依據是什麼呢?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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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解答
可是
我的書上有在最後寫上一句,
"故主管機關對該變更後之商號名稱及負責人登記,予以撤銷,並無違法."
所以我才有這個疑問,為何可以撤銷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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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查一下31條舊的條文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停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所以他的依據是後段"撤銷其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中的部分登記事項嗎?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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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感謝大大耐心的解答
我大致了解了
謝謝!!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64.19.125 (02/16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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