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事訴訟法-訴訟標的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SherryEgg)時間13年前 (2013/03/05 23: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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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最近在念喬律師發現一個問題 請問原因事實的定義是什麼呢? 租賃物返還和所有權返還是同一原因事實嗎? 在p5-54的地方談到新訴訟標的理論不承認競合合併和選擇合併 但是他舉的例子是租賃物返還和所有權返還只有一個受給地位,所以只有一個訴訟標的 故不成立競合合併或選擇合併 但是~如果新訴訟標的理論的二分肢說或者新實體法説,這兩個原因事實不同的話 應該也會是兩個訴訟標的,而可以承認競合合併和選擇合併吧? 這部分不太清楚,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呢?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9.27
文章代碼(AID): #1HDWkh9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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