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 繼承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3年前 (2013/04/17 23:4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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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own38 (amonkey)》之銘言: : 標題: Re: [課業] 民法 繼承 : 時間: Wed Apr 17 10:34:08 2013 : : ※ 引述《megaeia ( )》之銘言: : : 請問 : : 丙與丁均拋棄繼承後 : : 如果除了 丙育有一子戊 : : 丁也育有三子,己 庚 辛 : : 甲死後 遺產分配是 乙妻、戊、己、庚、辛 : : 平均分配嗎 : : ※ 引述《CNY426W (人民幣426萬)》之銘言: : : : 甲男與乙女 育有兩子丙與丁 丙育有一子戊(甲之孫) : : : 甲之父尚在人世 : : : 甲男死後有遺產 丙與丁均拋棄繼承 : : : 請問次順序繼承人為? 甲之父or甲之孫? : : : 感謝 : : 題中 都是拋棄繼承 所以不是用第1138條繼承順序 : 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 由直系卑親屬繼承 : 由法條看來 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的情況下,始有使其直系卑親屬繼承 : 其他順序者,直接由後順序直接遞補 : : 至於乙妻、戊、己、庚、辛到底如何分配? : : 本位繼承說 乙妻、戊、己、庚、辛平均分配 : 代位繼承說 乙妻 1/3 戊1/3 己 庚 辛各為1/9 : (理由:應顧及子股之公平)我採此說,認較為合理 : : 當然這跟第1140代位繼承無關 因為那是在被代位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 我前期一直沒把喪失和拋棄區分開來 : : 以上 如有錯誤 請予指正 : 既然是與1140代位繼承說無關 就不會有甚麼代位繼承說了 不然豈不是前後矛盾? 本題應直接適用本位繼承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63.30.173.86 : 推 kejun:代位繼承說比較合理, 不然若是丙生9子, 丁生1子(Z), Z就要哭 04/17 10:55 : → kejun:死了. 04/17 10:55 : 推 skyer1042:孫輩直接遞補又何來代位繼承說? 04/17 14:01 : → jerrykyo:既然跟代位繼承無關 怎麼又把代位繼承說套進來用... 04/17 14:21 : → clown38:1140代位繼承規定跟代位繼承說 不一樣 04/17 14:58 代位繼承說的意思就是我要適用1140代位繼承的規定 : → clown38:法條並無寫明到底如何分配 只說應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 04/17 15:00 : → clown38:代位繼承說是類推適用代位繼承的方式來分配 04/17 15:01 : → clown38:如果有本位繼承的判例 請版上高人指點迷津 04/17 15:02 閣下見解容有誤會 以上 : 推 jerrykyo:要討論本位繼承說和代位繼承說 應是案例本身符合民法 04/17 16:03 : → jerrykyo: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要件 才有後續討論兩說見解之必要吧 04/17 16:03 : → jerrykyo:http://0rz.tw/i2PPP 這樣才有辦法討論不是嗎 04/17 16:08 : 推 roder:樓上的案例只提到死亡或喪失繼承 和放棄繼承好像不一樣? 04/17 16:54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04/18 00:10, , 1F
感謝指教 我知道了
04/18 00:1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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