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8年律師刑法
一、甲因厭煩同居人乙女二歲兒子丙哭鬧,某日甲與朋友喝酒後返家想要上床休息,
見丙哭鬧,一腳將丙踹下床,雖見丙的頭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但見丙不再出聲,於
是翻身倒頭就睡。乙女因怕打擾甲睡覺,將丙移至客廳沙發上。二小時後乙發現丙
已臉色發黑,始急忙將丙送到醫院急救。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了,遂通知警
方,甲告訴警察丙是自己從床上摔下來的,他喝醉睡著了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請依刑法的相關規定分析甲、乙二人成立何罪
請問一下關於甲的部分
有看到兩個解答
高點解答是論不作為殺人
邱綺解答是論傷害致死已及不作為殺人 數罪併罰
比較有疑問的是甲有兩個行為嗎?!
為何一個死亡的結果可以歸責給兩個行為呢?
這邊疑惑很大,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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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1.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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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22: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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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兩行為,是否可解成
重傷 加 不作為殺人
因為邱綺認為把死亡歸責給前面的傷害以及後面的不作為了
感覺有點怪
所以我認為如果是兩行為的話應該是 重傷(危險前行為) 加上 不作為殺人
※ 編輯: clarinaser 來自: 175.181.121.16 (05/22 00:03)
※ 編輯: clarinaser 來自: 175.181.121.16 (05/22 00:19)
※ 編輯: clarinaser 來自: 175.181.121.16 (05/2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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