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一題 (90高考財稅)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康瑞斯)時間12年前 (2013/12/19 16:1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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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epital (YA)》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甲於民國七十年時出賣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予乙,土地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 : ,價金亦仍未付清。八十四年時,甲死亡,丙為甲的單獨繼承人。 : 請問: : (一) 八十九年時,丙請求乙返還該地,乙則請求丙以轉該地所有權。 : 乙、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 (二) 九十年時,丙移轉該地所有權予丁,乙則出租並交付該地予戊。 : 丁請求返還該地,有無理由? : 我的想法: : (一)1.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有決議,占有土地係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 : 付,具有正當權源,不能認其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該土地。 : 2.所以依照本題,雖然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請求權已過消滅時效,丙可以以之抗辯, : 甲的繼承人丙還是不得依民767請求返還該地。 : (二)1.丙移轉該地,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要待乙之承認才能確定其效力。 : 2.然而丙若已辦繼承登記,登記名義人為丙,則丁可以民759-1和土地法43主張善意 : 取得,乙和戊的租約對丁不生效力,丁可以請求返還。 甲只有交付土地,沒有移轉所有權,所以甲仍然是所有權人 丙繼承後.仍然是所有權人,嗣後移轉所有權給丁之行為 屬於有權處分 丁取得所有權後,可以向乙或戊請求返還 乙不得對抗丁,因為乙所得主張之權利僅是債權,僅具相對效~~~ : 講義上給的思考方向卻是乙因為未依民758辦理登記,未取得所有權。應由丙取得所有權 : (民759)。那乙的權利該如何行使? : 是我誤解了決議和法條的內容,還是適用上有不同見解,請各位幫忙釋疑,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42.246

12/19 16:54, , 1F
感謝解說非常詳細
12/19 16:54, 1F

12/20 09:16, , 2F
想請問一下既然土地已經登記了是否沒有時效的問題?
12/20 09:16, 2F
※ 編輯: clarinaser 來自: 175.182.42.246 (12/20 10:00)

12/20 10:01, , 3F
釋字107 164 ??
12/20 10:01, 3F

12/20 14:14, , 4F
了解了!感謝樓上大大
12/20 14:14,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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