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反射利益已刪文
唉…行政法要是考全選擇,除了地制法比較冷的法條沒有在背
或該題特殊見解不小心中槍,沒有低於92過,可是申論就不是這樣
除了形式上編排不好,
另二就是公法學說真是易中槍好棒棒,加上記憶力不好形式判準文字沒背好、沒寫出來
這樣就是會冏
每個老師都說現在平行雙閱啦,都有良心不搞人啦…
平行雙閱線上化是俺力請拜託太師提早幾年實施的,我會不了解其中黑暗之處嗎冏
只有青壯派老師的黑暗遠低於老的也低於其他各科而已
你去聽不管誰的實例演習,沒有發現老師講中立好棒棒其實是很多強力內心os
那你就真是白聽了,至少我聽過11個行政法教授正課+七門行實研沒有不這樣的
原問題推文有講到機關警示,2009年升簡任考也考這個,說實在是中槍好棒棒
你去查最高院、高院國賠案件,氣象局的資料向來只有被當證據,沒有成立國賠的案子
好,不講實只講理論,我很討厭這都什麼時代了還在問整部法規是公或私,
或是問整個法規是否為保規…法規有全部都是請求權或都不是這種說法嗎
民法那麼多請求權,但是有人會說民法就是請求權法規嗎?就算有是有意義嗎
現在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允許你直接說「法官,我要依民法請求」這樣就會贏了嗎?
再來,你說氣象局是機關警示所以得國賠,那可有趣啦,先不管機不機的
氣象如前文所述,如果非得抽象言之就那樣啦,但是如果是漁業氣象是不是就有可能呢
有可能的啊,吳德榮在講漁民朋友都很信賴他好棒棒拜託他報細一點準一點,
可見得很依賴氣象的啊,那照日德二派就設置、利用馬路事件還有細分兩種
其中一種德派說是保規,早期日派說不是,差別不其實在依賴(基本權例外得請求給
付的不足禁止來的或核心論來的)嗎?
連國賠草三派大戰 林三欽師跟董董太師主張仿德國說好棒棒,除了交通安全義務為核心
,不就在立法論討論依賴來的嗎?
還是說唉呀都要像遠洋漁業自備天氣儀器或跟天氣博士彭啟明這類天氣公司合作才對
扯遠了拉回來,行政法討厭的就是垃圾名詞多又說理不成體系也不好好爭論,
機關警示呢有事沒空還是事實行為,但又說這東西可以國賠/或有主張不可國賠的
這種跳針實在很奇怪,就算事實行為也是有可以成立國賠的,
麻煩不要跟學者一樣跳針好嗎,雖然考試大概還是非要那樣跳
「補充說明:有鄉民問我為什麼還是非要那樣跳,因為我國學實還是智障的先定性後救濟
然後論理上定又不好好定、定與救的連動又不好好講來的…
訴訟不去打訴之目的,
反而要用上述先定後救?這理論是從民事法形成、憲法防禦、行政訴訟早期撤銷來的
先定後救,用在非撤銷的其他兩型想不出現一堆鬼扯學說都困難啊 (茶)」
國賠2條2後段的重點還是在於他是不是有國家作為義務然後違反,
這裡要硬拗有作為義務不為?
那只好請黃榮堅老師過失犯不應跳針義務說來伺候您,
說有預見可能性都可以成立過失的啦
那2條2前段是作為型,現在是列要件很好玩就是了?
就算是侵權一堆要件,想當年去旁聽陳忠五老師課,他也說其實沒那麼多要件區分必要,
有幾個其實應該合一合的嘛
又扯遠了來講正事,不是咬文字好棒棒,說政府提供任何東西就都有成立國賠的嘛
唉唷喂,政府這樣會一年不只賠七億,可能要賠一百億
機關警示一般會被認為成立國賠,如果是跟氣象有關的情況,
在學實中最常出現的是災防法的狀況
有的人也會主張旅遊警示警告是的(要細分又有跳針到底是紅才是,還是橘紅皆是)
啊丟講到這裡各位客倌就知道這裡,大概又可以跳針到基本權縮至零之類故成立保規論
問題不在於他是什麼垃圾名詞,說穿了給不給請求給不給國賠,如果單從事件類型論
不考慮其他要件,愈影響生存退步言之影響每日生活必須,這東西就愈可請求,
因為行政法就是打憲法具體化的
但是呢一般氣象最多讓你淋到雨,是關你生存、生命危險底事?
有邊界性質的,還是比如說外拍啦、戶外活動的廠商啦,
先不跳針純粹經濟上損失,到底可不可以請求?
當然啦,我還是認為,因為憲法是開放性質的,一切都應該直接「立法論大戰」
來認真討論哪些可請哪些不可請,就像我一直懷疑國賠好棒棒的跳針保規論
在德國源流上是不是真的打從民法184 2這類法規來的?還是真的只有從憲法直接生的?
民法不是立了一堆請求權類型嗎不是一堆特別法嗎?
你會有事沒空單純論184 2如何適用來的?最近實務開始研究也只有林大洋法官等
而且你看看這跳針不是就跟公法一樣的嘛,沒有意義的架構啊
http://jirs.judicial.gov.tw/judlib/EBookQry04.asp?S=V&scode=V&page=1&seq=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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