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關於行政處分的一些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4/07/24 19:59),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 Q1.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議 : :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 : C:罰緩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 :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 : 答案是A : : 其實這題我沒寫錯 : : 但根據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補正事項是屬於"程序上" : : 但 "實體上"不行 各BC已經確定錯誤 : : 問題點: : : 我想問 "D"未經合法送達 是屬於無效還是算瑕疵呢? : : 我本來以為是無效 但行程法111裡沒寫到這款 所以算是實體上的瑕疵嗎? : 首先,沒寫到111的,也可能是無效,因為有第7款的概括條款 : 沒寫到114的,也可能可以補正,許多學者會以類推適用的方式解釋 : 我想討論的是,"未合法送達"與"未送達"的效力應該不相同,有沒有可能未合法送達 : 是"得撤銷"? : 111 第7款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說認為須屬一望即知無待調查之瑕疵,如今天的未合 : 法送達係指向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為之,對行政機關而言,其送達證書已有收受人簽名, : 應會認為該行政處分已合法送達,且收受之人究竟是否為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應屬 : 須另行調查之事項,非屬一望即知之無效瑕疵,故該行政處分應係得撤銷而非無效。 : 不知如此論理是否可行? : 以下幾題已有多位前輩回答,恕刪 我個人認為是這樣 一、合法送達才生效 二、未合法送達(含未送達)是尚未生效 三、是否生效與行政處分瑕疵、違法或不當無關 生效與合不合法是兩件事,要分開來看 未送達,並不代表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機關應重新製作送達證書,依送達規定送達 例如:計算正確的燃料稅單,因故未能合法送達,但不代表該稅單違法    又該稅單既然合法,行政機關怎能因未送達就撤銷?    實務上就是重新再送,送不到再查戶籍地址再送...    最後就大絕招─公示送達 簡圖:   行政機關    │ ↓ ┌─────┐→A作成處分之程序瑕疵或違法 │     │ │     │ │ 行政處分 │ │     │ │    X┼→B處分內容有瑕疵或違法 └─────┘    │    │C送達生效 ↓    人民 O先看行政處分是否無效(§111) ↓ A再看程序是否得補正(§114) ↓ B內容有瑕疵、違法或不當,先看可更正(§101) ↓ C送達才對人民生效(§111I) 大致應該是如此,有問題再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67.17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203161.A.C2E.html

07/25 02:32, , 1F
再推,清楚明白,不像我廢話很多難懂xd
07/25 02:32, 1F
文章代碼(AID): #1JqFKPmk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qFKPm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