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行政法關於行政處分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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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301040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4/07/24 19: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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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是這樣. 一、合法送達才生效. 二、未合法送達(含未送達)是尚未生效. 三、是否生效與行政處分瑕疵、違法或不當無關. 生效與合不合法是兩件事,要分開來看. 未送達,並不代表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機關應重新製作送達證書,依送達規定送達. 例如:計算正確的燃料稅單,因故未能合法送達,但不代表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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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wanderer (water)時間12年前 (2014/07/23 22:37), 1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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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沒寫到111的,也可能是無效,因為有第7款的概括條款. 沒寫到114的,也可能可以補正,許多學者會以類推適用的方式解釋. 我想討論的是,"未合法送達"與"未送達"的效力應該不相同,有沒有可能未合法送達. 是"得撤銷"?. 111 第7款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說認為須屬一望即知無待調查之瑕疵,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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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2→)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301040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4/07/23 22:07), 1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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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就簡單瞭解就好.... 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 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訴願期間。.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4條(現行法為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謂達到,係指將該處分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言。若未經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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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1→)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nksink ( ?)時間12年前 (2014/07/23 20:16), 1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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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101年有個有病的判決,被放在司法院公報,還被林錫堯老師拿去當司訓教材. 爭點即討論未送達處分效,案例事實跟101年7月最高行決議催繳通知單同. 前面那張未有效送達,後面第二次送達應如何定性為是. 是否即那決議背景事實,那要問法官才會知道. 該判決立論,疑似是抄蔡志方老師學說,蔡主張未送達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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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9→)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han09138 (tony wu)時間12年前 (2014/07/23 19: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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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議.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C:罰緩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答案是A. 其實這題我沒寫錯. 但根據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補正事項是屬於"程序上". 但 "實體上"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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