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票據法之禁止背書轉讓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quixotic (Lumen incaelo)時間9年前 (2016/01/12 14:43)推噓6(6推 0噓 12→)留言18則, 7人參與討論串1/1
請問各位
票據法關於禁止背書轉讓簽名與否
有兩則實務見解
68台上3779
在票據上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此就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各規定觀之甚明(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各該項規定準用於支票),未經簽名或蓋章者,不知其係何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
與票據為文義證券之意義不符。
本件支票背面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但卻未經此記載者簽名或蓋章,尚難謂可生
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支票為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
。
最高法院77年度第23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要旨:
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於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禁止
背書轉讓之效力。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七九號判例未明示發票人在票面記載禁止背
書轉讓時應行簽章始生效力。本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決定係指依社會觀念無從認定由發
票人為之者而言,原決定應予補充。
我對於這兩則實務見解的理解如下
一般情況下(68台上3779)
禁止背書轉讓同時,應該要簽名或蓋章
且應該要在票據背面而非正面為之
才有禁止背書轉讓的效果
但77年第23次民決又說
若依一般社會觀念可辨認是發票人在發票時
在票據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
即使沒有簽名,也不是寫在背面
亦例外生禁止轉讓效力
因此依據上述實務見解
除了發票人於發票時於票據正面所為禁止背書轉讓
其餘未簽名蓋章,且未於票據背面為之者
因不具備法定要件
皆屬無效的票據行為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
有請各位賜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64.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2580995.A.43F.html
※ 編輯: quixotic (125.230.64.172), 01/12/2016 14: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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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好詳細的解說
所以 (禁止背書轉讓有效:O ;禁止背書轉讓無效:X)
發票人於票據正面禁止背書轉讓有簽名 (O)
發票人於票據正面禁止背書轉讓沒簽名 (O)
發票人於票據背面禁止背書轉讓有簽名 (O)
發票人於票據背面禁止背書轉讓沒簽名 (X)
背書人於票據正面禁止背書轉讓有簽名 (X)
背書人於票據正面禁止背書轉讓沒簽名 (X)
背書人於票據背面禁止背書轉讓有簽名 (O)
背書人於票據背面禁止背書轉讓沒簽名 (X)
想再問問,可以這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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