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差別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註冊成功囉])時間7年前 (2017/07/07 18:42), 編輯推噓19(1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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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C2csm9 政務人員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 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 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 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說明:(答案在下面第2點) 1.本條規定政務人員之定義。 2.現行政務人員之範圍,包括學理上之政務官,即「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如各部 會首長等),以及「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二類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亦明示憲 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依政治考量而進 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 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爰於第一項就政務人員之範圍區分二款 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3.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均為法官;復以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依各該組織法律規定,亦均並任法官、 委員(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參 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意旨,上開職務均與政務人員有別,爰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另考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全國檢察機關最高首長,其道德標準、行為規範及應遵 守行政中立事項,自應比本法所規定之政務人員行為規範更為嚴謹,且法官法亦審酌其職 務性質與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類同,而將其 納入準用上開人員之相關規定,爰亦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4.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中央行政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 員額均應於其機關組織法規中明定,因此,於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者,亦應 於機關組織法律中明定其職稱及政務級別,始為所稱之政務人員。惟以定有任期及任命程 序之人員,如為無給職,或非屬每日到公服勤之兼任者,與本法所規範政務人員係屬專任 有給有別,爰非本法之適用對象;如:省諮議會諮議員雖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無給職,爰非本法所稱 之政務人員。 5.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 (1)考試院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八十八條及其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 (2)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一百零四條、審計部組 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公平交易 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任期均 為四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任期三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6.駐外大使、代表之任命,實務上雖須考量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駐國更換大 使須先徵求駐在國政府同意,方能向駐在國呈遞到任國書,以及為免增加駐在國政府困擾 並橫生變數,進而阻礙邦交之發展,於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總統選舉,以及近 年之行政院內閣總辭,駐外政務大使、代表均未隨同總辭,而係由新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 上任後,視業務需要酌予調整,與其他政務人員有所不同。惟渠等人員之身分屬性,仍係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務人員。 ※ 引述《amandear (捲捲)》之銘言: : 今天普考公務員法考了這一題,要說明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我再三確認題目,不是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異同,也不是機要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一直以來唸這一科時,老師提到政務官時也都以政務人員即政務官,估狗大神也找不到答案,想請問有人知道異同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7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9424165.A.068.html

07/07 18:45, , 1F
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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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法條 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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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屎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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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法...是不是超過命題範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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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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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撫卹條例好像沒排除大法官 這樣該以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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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草案,所以是還沒過的東西?這種拿來當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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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吳庚老師的書好像有提到 偉恩老師上課用書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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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恩老師有教 是岳昀的書 雖然我覺得是同一個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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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我覺得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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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9:46, , 11F
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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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大綱的"其他相關範圍"不就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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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考臨場反應阿 看妳怎麼掰 或用推導的 說的有理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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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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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草案不能考???那過去出過的命題是怎樣?是在悲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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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9:57, , 16F
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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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是考草案題願聞其詳,你是出題老師本人嗎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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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比較悲憤啊XD 考也是考修法新舊法比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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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0:03, , 19F
人事路過...考這個好猛XD 草案可以考呀~考古題很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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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過去"幾年"都是考草案 妳不要自己擅自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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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要用這種邏輯去限制住思考 申論分數永遠不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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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0:41, , 22F
啥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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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年人事行政的考銓也有考過考績法草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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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很無言但這真的不是沒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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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太擔心,反正大家都不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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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還考過某高院判決 傻眼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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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幾個人會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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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也要把考卷寫滿 弄傷閱卷老師以示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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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者有事嗎?出這種超偏冷考題,大家都不會有何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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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3:38, , 30F
難道又是在賣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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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07:06, , 31F
一個法制上政務人員一個學理上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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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07:10, , 32F
認為這題不用寫到草案,寫政退2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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