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的疑問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是期限不是條件)時間16年前 (2009/05/26 18:3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youngscott (~微風~)》之銘言: : 就票據金額之一部份所為保證,其效力為有效,那保付也能為一部份嗎? : 票據保證,被保險人債務無效時:(B)保證人仍應負責 : (C)保證人仍應負責,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欠缺而無效者不在此限 : 5.想法: : 第一題我不知道保付是不是也能為一部份金額!? : 第二題 我記得因為欠缺票據之形式者,其保證歸於無效 : 那為何方式欠缺者不能歸於無效呢!? 答案居然仍是(B) : 請各位指教囉~ : 另外我還真想不到作文 應該怎麼準備 : 看到書局裡都作文都是一篇又一篇文章 : 其中裡面還參雜一堆的古文句來展現專業 : 我說阿.. 誰背得起來全部阿 : 買回來也只是看 況且文章類型百百種 : 大家有在準備作文的嗎 還是給它去了... 1.保付支票是銀行就票面金額保證付款~一但成為保付支票 銀行就成為主債務人ㄚ~票據發票人跟背書人的票據義務歸於消滅~所以保付無 所謂一部保付啦~當然銀行不是笨蛋~要保付肯定是發票人有相當的資力~信用良好 銀行才會給他保付支票啦~ 2.基本上保證在匯票跟本票上算是附屬票據行為~依票據獨立性原則~只要那張票 上形式要件沒欠缺~保證人實質上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且也交付了~那既然有在票上簽名 那就要為票據文義負責~且票據法第61條第二項也有明文ㄚ~除非是那張票欠缺形式上的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然縱被保證人之債務無效~保證人還是得負擔票據上義務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49.155
文章代碼(AID): #1A6yP_eI (Financ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A6yP_e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