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道歉啟事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燦爛的甦醒)時間12年前 (2012/07/14 13:20), 編輯推噓6(609)
留言1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beyondthee (inside)》之銘言: : ※ 引述《neverli (想睡)》之銘言: : : 板主發文標題有欠中性,在此向beyondthee道歉 : : 請beyondthee見諒 : 我不接受你的道歉 : 第一 你執行版務不公 : andieschen 此人連續多次刪除他人推文 : 依照版規 應水桶三個月 你視而不見 : 這我不care 連續多次刪除他人推文是該水桶 不知隔下是否在銀行業或是服務業 沒收到帳單而未繳信用卡款,部分行方都會有改聯徵報送的行為(別問,這是卦...) 你推文令人太不舒服而刪除,算是例外管理的一種 我第三人看了都不舒服,相信當事人更是如此 不過也沒差,反正你也不在意(這可是你說的喔) : 第二 你濫用群眾暴力 網路霸凌(internet bully) : 你身為版主 任意以公告文章 汙衊誹謗我有惡意騷擾其他版友的行為 : 並且根據你上面的推文 你說有"很多人"寄信給你說我騷擾他們 : 但事實是一位都沒有 : 另外希望你真的提得出來 有"很多人"被我寄信騷擾 : 如果沒有 你還有六個月的時間蒐集被我寄信騷擾的人的證據 : 我可以等你 六個月是你說了算嗎?? 一個人指證不算,一定要"很多"人嗎,公堂之上合理"假設"該當何罪?? 我必須跟你說,板主有問號,而且確實是詢問性質 更何況濫用板務機器,理論上是向站方投訴 法官可能無法代替免職 畢竟,法律上有意思表示之說 我不知道閣下法律實力如何 也不知道考過律師和法官了沒 小弟nccu,經詢相關法官同學 板主只要堅持意思表示是詢問 加上之前有不當發文和推文 再加上板主確有道歉可佐證原本意思表示 你告贏機會相當小,要站方撤換板主的機會還高一點 另外,敗訴可能必須花點小錢, 訴訟如果你個人實力不足,還得再花一點小錢 板主已經道歉,不把事情抹掉 難道要以後每屆新進行員都看到你的事蹟(我假設你是行員啦,也假設你還在意他人眼光) 背水一戰,勸你走和比較有利 : 第三 我相信言論自由 : 大家上班壓力都很大 來到公開版面上 : 發言一下 交流一下 是每個人的自由 : 我知道我發言可能有點沒顧慮到別人 但如同我上開聲明 : 我從未惡意傷害別人或攻訐別人 : 很多人酸我我也是一笑置之 : 但有部分人士 公布我個人資料 或變造我陳述的相關文字(可能有變造文書之嫌) : 這部分 我必須出面制止 因為這是我法律上的權利 公布你的個人資料確實有不妥 但沒有非法喔,自己查到了 下班都很累了 你還要搞這些嗎 快點平息對你不是比較有利 影響到你真實生活,確實不好 勞心勞力,也影響你上班效率 告贏,無所加,勸你三思 : 最後 從版標看出 : neverli 你 從未真心道歉 將版務工具充為你個人動用私刑 : 誹謗攻訐他人的工具 : 你在電腦後面以惡意誹謗傷人之言論任意刺傷他人 : 那我必定反擊 : 我不需要靠警察 檢察官 法官 : 我靠的是道理 : 來 到法院去 在神聖的法院殿堂前 : 我跟你一對一單挑 : 不須使用暴力 : 舉起你的矛與盾 : 你提出我有任意惡意寄信騷擾多位版友的證據 : 我接受誣告罪的制裁(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你提不出來 : 則法律會讓你的行為 付出應有的代價 : 我不是為了我自己 : 這是為了捍衛網路言論自由 避免ptt淪為個人私器的聖戰 : 法院見 孩子,我發現你法律學的不是太好 法院不是非黑即白的地方 如果法官判決書寫確有執行板務不當之實 惟相關公然侮辱及毀謗情事證據力不足以代表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且考量善良風俗,且被告犯意不明確 給予被告無罪宣判, 這不代表你是誣告,只代表你要繳這次訴訟費用 對你真不是好事 而且小刑事法官傾向雙方和解 之前譙髒話的一堆都無罪了 你好好想想你的初衷吧,其實我覺得你要的目的,差不多達到了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28.151 ※ 編輯: tsbrm 來自: 118.231.28.151 (07/14 13:23)

07/14 13:23, , 1F
注音文~~
07/14 13:23, 1F

07/14 13:24, , 2F
好吧,我改= =
07/14 13:24, 2F
※ 編輯: tsbrm 來自: 118.231.28.151 (07/14 13:25)

07/14 13:44, , 3F
推一個
07/14 13:44, 3F

07/14 13:48, , 5F
來首beyond的海闊天空吧
07/14 13:48, 5F

07/14 13:50, , 6F
樓上專業,不錯聽,聲音也太滄桑XD
07/14 13:50, 6F

07/14 13:57, , 7F
推專業~
07/14 13:57, 7F

07/14 13:59, , 8F
b是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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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4:04, , 9F
難怪他四處要告人,老師說實作實習比較快!!!
07/14 14:04, 9F

07/14 14:10, , 10F
建議板主蒐集b大說要告人的推文或po文,說明其習慣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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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4:11, , 11F
並以其個人解讀與板眾意思多數相違做訴訟點,以求自保
07/14 14:11, 11F

07/14 14:12, , 12F
網路文字本來解讀就難定,讓實習律師知道自己須再練習...
07/14 14:12, 12F

07/14 14:54, , 13F
常常將告人掛在嘴邊算不算是一種言語的恐嚇?
07/14 14:54, 13F

07/14 15:08, , 14F
會讓人感到恐懼就算
07/14 15:08, 14F

07/14 15:10, , 15F
幼稚園小朋友不是開口閉口 "我告老師喔" 可憐幼教系XDD
07/14 15:10,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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