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道歉啟事
法諺: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麥克萊)
其實我本來都不想跟這件事扯上一點關係
反正 我就是當鄉民 看看戲
但我前幾天赫然發現 原來事主也是同道之人
那我就不能袖手旁觀了
律師這樣一個職業 在美國是很令人詬病的
因為律師給人的印象就是「好訟」 動不動就說要告人
基本上得不到一般人的尊重 要也是表面的尊重帶著內心的戒慎恐懼
這也不是真正的尊重
又律師這個團體 是個專業團體
自己要尊重自己的專業 同道之人要互相監督
這也是為什麼公會為何可以把不適任的律師除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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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正題 其實這件事根本就是小不啦嘰的
但動不動就是叫對方收信、訴諸法律、法院見等語 也太過嚴肅
而且專業應該也不是這樣用的
何不把與網友筆戰的精力放在你的當事人身上
他們會更高興的
而且你所聲稱的犯罪行為,我認為構成要件都是有問題的,以下供金融版版友參考:
一、乙網友在A板貼了一個連結 該連結所顯示的內容是某甲先前自己在B板所寫的文章
這樣有沒有構成犯罪呢?
於是乎大家的腦海就冒出了很常聽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但是這個法律雖然已經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卻未正式施行 施行日期是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決定的
這個資訊 其實估狗一下就會有了
http://www.ithome.com.tw/privacylaw/article/73713
在大一的刑法總則 期中考大多都會考一個東西叫做 罪刑法定主義
要細緻地談這個概念其實會很細
但金融板的大家只要記得 原則上刑罰在處罰行為人時 一定要用行為時已生效的法律
所以說乙網友在po這連結的時候 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沒生效 根本不能做為處罰乙的依據
但也不能說甲的想法有誤 只能說他想的太倉促了 沒有仔細看施行問題
因為現行法生效的仍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3 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但這法條可否用來處罰乙網友也是有問題的
(一)乙網友到底是不是非公務機關?
如果乙網友連行為主體都不符合了 就不會構成犯罪了
所以我們要來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的定義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可以發現 ptt上打打嘴砲的鄉民應該是不符合這定義的
這也是新版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要解決的問題 所以新法將非公務機關擴大解釋了
但同前所述 新法還沒正式施行
(二)乙網友po連結 根本沒有營利的意圖 自然不會構成第18條的犯罪
(三)該連結是甲先前於B板自行po出的 則便無保護之必要性
這立法理由裡面都有講到
二、丙板主以公告的方式詢問,有沒有人受到甲網友騷擾的?麻煩來信,我想了解
等語。到底有沒有構成誹謗呢?
小弟找了些相關判決後,很巧的找了一個相類似事實的案件
大概的事實如下:
a網友寄信騷擾b網友,信中提及要對b網友提告,b網友因害怕而向網站管理人c求助
希望處理,所以管理人c寫了個公告:「關於a網友干擾之情事,予以停權」,a網友
不爽告上法院,認為c管理人妨害名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法院則認為,該網站會員服務條款約定「你必須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6)妨礙或干
擾其他使用者使用網站服務,所以認定,c管理人之公告是以會員來
信為依據,非出於故意捏造或因致損及原告名譽;公告內容非以貶損原告名譽
為目的,亦未揭示原告之真實姓名與身分,應屬網站管理者對網站使用者行為之合理
處置權限範圍,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或原告因而受有何侵害
結果,尚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
套到本案來看,A板的板規有規定到,若有以水球或信件騷擾板友經查證屬實者,永
久水桶,丙板主收到網友來信,基於管理網站的主觀意思,要確認是否有騷擾情
事,如果有的話就可浸甲水桶,自然須把甲網友的id列出,這樣才不會浸錯人,丙依
規定管理的行為不會構成妨害名譽
可能有人會說:「這個是民事案件,可是甲網友可能要告刑事誹謗耶。」
確實,不過如果民事都成立不了了,那刑事成立的可能性可能又更低了
而且我找的那判決,其實也是遍地開花,a網友告b網友刑事,敗訴確定,a網友告c管理
人民事也是敗訴。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沒違反中華民國例律吧,本人是認為,a網友
大概也有告c管理人刑事,不過可能在偵查階段就不起訴了。
(哦!如果真有人因為相類似的事實收到法院傳票的話,我會把判決資料寄給他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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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善意提醒B大
真的不要因小失大、玩火自焚
從你的這些文章來看 你就個資的部分已經向警察局報案了?
因為法條根本不是這樣適用的
我很替你擔心到時候要怎麼面對檢察官
就其他部分 如果你真的向地檢署、警局報案,又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1、假設成案:
你如果是受僱律師,你要怎麼跟你的老闆解釋你要去開庭?
跟網友一言不合? 你覺得你老闆會怎麼看待你
而且無論判決勝訴或敗訴,你的真實姓名跟帳號就永久公開在法源跟司法院了
以後你要換工作的話 你的新老闆不會找上網看你打過甚麼案子嗎?
結果找到一個案子是跟網友一言不合的 你的新老闆會怎麼看你?
又或是你未來年資到了 想轉任司法官 司法院不會把你的案子調出來看嗎?
結果找到一個判決:跟網友一言不合 你覺得你轉任的機率高嗎?
事情想長遠一點 你可以不必如此的
2、假如不起訴
我還真的有看過判決 律師跟網友一言不合告上法院
結果地檢署不起訴 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又被駁掉
結果網友跑到公會去申請懲戒
當然啦 是否能成立懲戒有問題
但 你要怎麼跟你的老闆解釋 你某天要請假因為有懲戒案要去公會說明
又或是轉任司法官時 要怎麼解釋 過去曾被申請懲戒
真的 你想清楚一點 路還很長 你可以不用這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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