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付款觀念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小那)時間12年前 (2013/08/11 11: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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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新手, 看書之後有些很疑問,請各位高手指教 票據法定提示期限: 發票地跟付款地在同一省市,為發票日後七日 不同省市,為發票日後十五日 這段條文是說執票人拿票據去兌現 按地區不同,可能要7-15天才能拿到現金嗎? 那為什麼講票據交換所的時候, 又說第一天票據整理日 第二天票據交換日,也是入帳起息日 在票據交換日次營業日就可以提領現金 欸?這樣看起來,最快正常三天就可以提領現金 那為什麼前面說〝法定提示期限〞怎麼會有 7 或15天的說法。 前後我覺得兜不起來,我到底是那裡理解錯誤? 謝謝大家幫忙。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5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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