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付款觀念
※ 引述《nana0130 (小那)》之銘言:
: 我是超新手,
: 看書之後有些很疑問,請各位高手指教
: 票據法定提示期限:
: 發票地跟付款地在同一省市,為發票日後七日
: 不同省市,為發票日後十五日
: 這段條文是說執票人拿票據去兌現
: 按地區不同,可能要7-15天才能拿到現金嗎?
不是,支票在發票日的一年內都可以作提示的動作,而這句話意思是說執票人建議
在發票日的7日(or15日)內去作提示,因為如果超出這段期間,執票人會喪失一些
權利(部分追索權),你可以把票據法130條~136條一起再看一看
另外,提示 =/= 領現,這部分你可能再要多看看
: 那為什麼講票據交換所的時候,
: 又說第一天票據整理日
: 第二天票據交換日,也是入帳起息日
: 在票據交換日次營業日就可以提領現金
: 欸?這樣看起來,最快正常三天就可以提領現金
: 那為什麼前面說〝法定提示期限〞怎麼會有
: 7 或15天的說法。
: 前後我覺得兜不起來,我到底是那裡理解錯誤?
: 謝謝大家幫忙。
支票會跑到票交所表示這張票的金額一定是先入你的戶頭,之後你再從戶頭作提取
的動作。而針對已到期的票,金融機構在收到的當天會送去票交所,第二天票交所
進行交換的動作,這時候執票人的戶頭會出現該筆金額,但是還不能動用,要再等
一個營業日才能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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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77.115
推
08/11 23:0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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