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付款觀念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我是一隻老鼠)時間12年前 (2013/08/11 14:3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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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na0130 (小那)》之銘言: : 我是超新手, : 看書之後有些很疑問,請各位高手指教 : 票據法定提示期限: : 發票地跟付款地在同一省市,為發票日後七日 : 不同省市,為發票日後十五日 : 這段條文是說執票人拿票據去兌現 : 按地區不同,可能要7-15天才能拿到現金嗎? 不是,支票在發票日的一年內都可以作提示的動作,而這句話意思是說執票人建議 在發票日的7日(or15日)內去作提示,因為如果超出這段期間,執票人會喪失一些 權利(部分追索權),你可以把票據法130條~136條一起再看一看 另外,提示 =/= 領現,這部分你可能再要多看看 : 那為什麼講票據交換所的時候, : 又說第一天票據整理日 : 第二天票據交換日,也是入帳起息日 : 在票據交換日次營業日就可以提領現金 : 欸?這樣看起來,最快正常三天就可以提領現金 : 那為什麼前面說〝法定提示期限〞怎麼會有 : 7 或15天的說法。 : 前後我覺得兜不起來,我到底是那裡理解錯誤? : 謝謝大家幫忙。 支票會跑到票交所表示這張票的金額一定是先入你的戶頭,之後你再從戶頭作提取 的動作。而針對已到期的票,金融機構在收到的當天會送去票交所,第二天票交所 進行交換的動作,這時候執票人的戶頭會出現該筆金額,但是還不能動用,要再等 一個營業日才能夠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77.115

08/11 23:02, , 1F
喔,,,,感謝你也。
08/11 23:02, 1F
文章代碼(AID): #1I1p5X1J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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