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救狗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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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18:03,
07/04 18:03
好 我以我個人淺見 回一點文 先說好我不具備專業消防知識
以下僅為我個人看法
※ 引述《geneabcdef (恆星)》之銘言:
: 這就是目前的模糊地帶了
: 消防法明定消防三大任務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對 這是消防法
我們陸海空軍有軍法 警察有警察職權行使法
這些 [ 法 ] 是規定大綱
例如軍人以服從為天職 捍衛國土 鞏固行政中樞 效忠領袖諸如此等...
這些 [ 法 ] 是以大綱論.
但是還有很多細則.
又例如師部單位還有管人事調遷 憲兵單位還管偵防跟軍紀
軍事情報局還管監聽或忠誠查核 藝工隊還管唱歌跳舞
軍醫還管打針看病
這些細則 是 [法]裡面的大綱沒有寫的
各單位都有一些勤務細則
如同本板的板主所說 「這就是目前的模糊地帶了」道理一樣
我們國軍是有規定 要協助民眾救災 重要事故
例如之前921地震 國軍出動部隊挖土挖瓦 抬屍
還有大園空難 國軍部隊出動去清理現場 抬放屍體
有些弟兄會想 我們軍人是用來打仗的 我們持槍的 要殺共匪的
怎麼連割稻子 抬屍體都要我們做?
軍法也沒規定要我們幫農民割稻 幫受害者抬屍 是何故我們要做?
我記得是有一條說到"協助支援民眾,或協助重大事故"
(詳細字樣寫什麼我背不起來) 我只隱約記得有這樣一條.
所以 裡面並沒有寫要支援抬屍 要協助割稻 淹水還要幫忙搬運沙包
我們時常看新聞 每逢淹大水 國軍出動數百弟兄 扛沙包 堵水門
登革熱有一次大流行 國軍弟兄穿生化裝備 噴灑藥劑
在我們的觀念裡面 國軍應該是要持槍打仗
怎麼連割稻都要管? 連噴個蚊子都要噴呢?
所以話不是這麼說 這應該算是協助或支援民眾中的其中一項
這是活的 單位主管可以決定的
例如有民眾申請割稻協助 單位如果空閒 可以依該法規定 前去支援農民割稻
如果適逢演習 作戰 兵力不足的時候 當然割稻這種事不是"主要任務"
也不是"優先任務" 當然可以放在次位 第二順位
等演習或作戰結束之後 才來處理割稻的事 這是無庸置疑的
同理 消防弟兄如果同一時段 乾區發生火警 跟救貓兩個報案
想當然是先救火 這點是沒有疑問的
應該沒有人會惡劣到要求消防隊說 [ 你要先救我的貓 你不准先救火 ]
如果有這樣的怪人 我們依法當然可以不理會 我們當然是先將火警搞定之後
才會去搞定他的貓 這是沒有疑義的 想當然是火警優先 這沒有什麼爭議
從法規的角度上看 當然是先救火 因為這是 [主要勤務]
有優先必要
我們假設 有一女孩發現貓快要死了 卡在樹上
狗掉在河裡快死掉 她可以報119協助
這是為民服務的一環 好比國軍弟兄助割、灑藥、抬屍 道理是一樣
當然沒有人會說 [ 你放下槍 不許打仗 先來幫我割稻子] 因為這是不允許的
如果說 以當時沒有火警發生 隊上有備勤的時候 派遣一名消防隊員前去救貓
這應該不算太刁難 有火警發生 有民眾命危需要救護
想當然是先救人 才救貓 這點沒有爭議
: 很明顯並沒有為民服務這條
: 可是近年來外勤消防弟兄
: 最大宗的勤務除了緊急救護就是為民服務了
: 對於在台灣畸形的消防人口比(人口數/消防人力)
: 造成極大的消防人力之負擔
: 可是多年來仍然無法將其脫離消防之勤務
: 原因有下:
: 說這麼多,到底救貓狗是不是必要勤務?
: 我可以肯定告訴你,不是!!!!!!!!!!!!!!!
可以說他不是[必要]勤務 也沒有優先處理的條件
但是在情況允許之下 我上面舉例國軍弟兄一樣
國軍是用來打仗 但是也會被派遣去割稻子 灑農藥 抬屍體
因為有這樣一層的民眾服務的關係 他在允許的狀態下 必須去執行
營部或司令部不可能在你高裝檢 校閱 或是演習的時候
叫你去割稻子 清理沙灘 噴蚊子
但在你連上許可的時候 適當是可以做這些事 也完全合乎規定
他並不是叫弟兄們去幫人生孩子 或是叫弟兄去陪孤單老人打麻將
在一定的規定範圍內 弟兄們適當的執行這些任務 應該是合理的
假設說救貓 救狗 捕捉鱷魚
原則上 貓跟狗受難 縣政府有動物防疫所
但是有時候是動物防疫所做不來 需要消防單位協助
凶狠的鱷魚在街上發狂 動物防疫所的人沒辦法徒手捉拿
消防隊有水柱 有吹箭 可以制服凶狠的鱷魚
所以當無法行事的時候 請消防隊來協助並無不妥
(前提是消防隊當時沒有其他災害勤務)
例如油壓剪 千斤頂 升降機等設備 不是每個單位都有
就好比民眾抗議暴動 這根本關鎮暴警察或保一總隊的事情
但是最後還是出動消防車 噴灑強力水柱
你可以說 民眾暴動 又不是生病受傷 又不是火災
為什麼要我們消防局出動?
不過我倒是看到很多場合會有消防車灑水 這點我就不知道了
算不算是支援的勤務其中之一?
我們只能說 事情有輕重緩急.
可以壓後處理 但是如果相關單位要求 也不能拒絕吧?
如動物防疫所無法捕捉鱷魚 蟒蛇的時候
如果報請消防局 消防局應該是要拒絕 還是受理? 這點我不知道
派出所同一轄區內有凶殺案跟半夜喧嘩吵鬧案,當然是優先處理凶殺案。
在警力不足的時候 當然是優先處理凶殺案 半夜喧嘩的案子當然是押後處理
但不代表吵鬧不歸警察管 或者是完全不理
這是有彈性空間的 或許警察會致電該社區的警衛或管理委員 請他們先去關切協調
需要公權力介入的時候 警察仍需介入 (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同理 消防隊在忙的時候 可以將救貓案壓後處理
等忙完了有力空出來了 才來去救貓
因為有的時候非消防隊是無法執行的任務
動物防疫所沒有雲梯車或油壓剪的時候 最後也是請消防隊來處理
這是重要性、優先性的問題 孰先孰後 什麼事情急 什麼事情緩
話說救貓容後處理這是對的 也沒有人主張過要馬上處理或優先處理
: 如果用這些人去救貓狗,誰知道下一刻會不會有火警或救護?
假設救這隻貓要花一小時 而你救到第十分鐘時候 無線電傳來呼叫
以優先次序而言 當然是放下這隻貓 先跳上車去救人或救火
這是沒有爭議的 貓的主人也不能因此搞什麼國賠或申訴的
因為重大災害是有優先權的 這點沒有爭議
: 更何況目前台灣大多處消防人力皆算吃緊的狀態
: 可能一個分隊出門抓貓狗,就沒人可以開車出火警救護(不要笑,這是真的)
: 如果今天消防隊好心幫你處理
: 那他是佛心來的
: 希望被幫忙的人也不要吝於一聲謝謝
: 如果沒辦法幫你處理,也不要急著找記者民代。
: 這社會已經被這兩種人亂很久了,不要再來荼毒消防了
這種人當然可以不理會他
不過本案是從他板引申過來的
就該板的案子那邊 當事人算是很理性的
並無要求"立即處理" 或非要處理不可 或是要求馬上處理
也沒有施壓或是找民代或記者 跟板主現在回覆的這篇的這兩種惡劣人 是不同的
畢竟救一隻動物的生命 跟救人的生命 在法律上 人的生命當然有優先權
這點沒人會反對 如果有人那麼惡劣 非要先救自己的寶貝貓 那當然是不被認同的
那種人也沒有討論的必要
但是就他板延伸過來的這個問題 單純在討論
"救貓救狗可以找消防局嗎? " 只是討論這個問題.
倒是沒有人主張過救貓是主要勤務或優先勤務
最後 無論是捕鱷捉蜂 救貓救狗 鎮暴灑水
在此都對消防弟兄的種種作為表示敬意
畢竟消防員不求回報 民眾的支持與肯定想必是消防員最大的欣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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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10.96
※ 編輯: s9405303 來自: 61.216.10.96 (07/0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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