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
※ 引述《nickcatwang (鄉民總經觀察aka夾夾)》之銘言:
: https://x.com/mrransomx/status/1922069439685521567?t=ME1RbJLDEG35KcYG97m6gA&s=19
: New GOP reconciliation bill adds a 5% tax on remittances sent abroad—unless the sender is a verified U.S. citizen. Citizens can claim it back as a tax credit. Aimed at curbing untaxed foreign transfers.
: 剛剛看到的,不知是否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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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4069PC21G.
整份文件拿去餵 ChatGPT,並進一步追問得到的答案,是否正確請自行判斷:
--------ChatGPT 回答起點 ---------
根據您提供的文件與條文定義,「一般自然人在美國開戶賣出股票,取得資金後再將資金
匯回母國」這種行為,通常不屬於該條文中需課徵5%匯款稅(remittance tax)的「
remittance transfer」範圍。
條文依據與說明
1. 條文課稅對象:
條文明確規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依據《電子資金轉帳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15 U.S.C. 1693o-1, section 920(g))。依該法,
remittance transfer 係指「消費者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或匯款業者,將資金匯出美國境
外」的行為,強調其消費性、個人性質。
2. 股票投資行為的分類:
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於美國券商開戶,將股票賣出後取得資金,只要後續資金匯出不是透過
「remittance transfer provider」以消費性名義辦理(例如用於家庭匯款、私人生活支
出等),而是以「自有資金投資獲利」或「資本移轉」性質,由銀行(如電匯、ACH)將
資金合法匯出,其實務上通常不被視為條文所稱「remittance transfer」。美國監理定
義下,「remittance transfer」多為勞工、家庭、親友小額消費性匯款,不含一般性投
資資本移動。
3. 法案條文並無將「投資所得匯出」明文納入課稅
條文重點在於限制「未經查驗身分的個人消費性匯款」以及防止「非法移民」或「匿名資
金」轉出,不在於正常合法金融投資與資本流動。
結論
一般自然人在美國賣股票後,將資金從美國銀行帳戶匯回母國(只要不是以消費者身份透
過專業匯款業者處理小額家庭匯款),通常不屬於本條文課徵5%匯款稅的範圍。只要該筆
資金匯出是「投資資金/資本流動」,依據現行法令定義,不屬於「remittance transfer
」。若是經由專業匯款業者以消費性身份操作,則可能適用,需要看具體操作方式與金流
路徑。
文件明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法律定義與範圍,並非所有對外資金移轉都課稅,
而是針對特定消費性跨境匯款而設計。如需最精確判斷,建議結合匯款時所用服務型態、
金融機構之法遵政策,以及專業美國稅務律師意見。
--------ChatGPT 回答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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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00.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747664560.A.B01.html
※ 編輯: Berkshire (118.167.200.238 臺灣), 05/19/2025 2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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