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
※ 引述《Berkshire (BRK)》之銘言:
: 整份文件拿去餵 ChatGPT,並進一步追問得到的答案,是否正確請自行判斷:
: --------ChatGPT 回答起點 ---------
: 根據您提供的文件與條文定義,「一般自然人在美國開戶賣出股票,取得資金後再將資金
: 匯回母國」這種行為,通常不屬於該條文中需課徵5%匯款稅(remittance tax)的「
: remittance transfer」範圍。
: 條文依據與說明
: 1. 條文課稅對象:
: 條文明確規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依據《電子資金轉帳法》(
: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15 U.S.C. 1693o-1, section 920(g))。依該法,
: remittance transfer 係指「消費者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或匯款業者,將資金匯出美國境
: 外」的行為,強調其消費性、個人性質。
: 2. 股票投資行為的分類:
: 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於美國券商開戶,將股票賣出後取得資金,只要後續資金匯出不是透過
: 「remittance transfer provider」以消費性名義辦理(例如用於家庭匯款、私人生活支
: 出等),而是以「自有資金投資獲利」或「資本移轉」性質,由銀行(如電匯、ACH)將
: 資金合法匯出,其實務上通常不被視為條文所稱「remittance transfer」。美國監理定
: 義下,「remittance transfer」多為勞工、家庭、親友小額消費性匯款,不含一般性投
: 資資本移動。
: 3. 法案條文並無將「投資所得匯出」明文納入課稅
: 條文重點在於限制「未經查驗身分的個人消費性匯款」以及防止「非法移民」或「匿名資
: 金」轉出,不在於正常合法金融投資與資本流動。
: 結論
: 一般自然人在美國賣股票後,將資金從美國銀行帳戶匯回母國(只要不是以消費者身份透
: 過專業匯款業者處理小額家庭匯款),通常不屬於本條文課徵5%匯款稅的範圍。只要該筆
: 資金匯出是「投資資金/資本流動」,依據現行法令定義,不屬於「remittance transfer
: 」。若是經由專業匯款業者以消費性身份操作,則可能適用,需要看具體操作方式與金流
: 路徑。
: 文件明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法律定義與範圍,並非所有對外資金移轉都課稅,
: 而是針對特定消費性跨境匯款而設計。如需最精確判斷,建議結合匯款時所用服務型態、
: 金融機構之法遵政策,以及專業美國稅務律師意見。
: --------ChatGPT 回答終點 ---------
目前主張投資匯出不適用的應該都是引用CFR 1005.3的exclusion from coverage
這個說法我把我在股票版上講的東西再回一次:
現在共和黨提出的這個草案,針對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根據1693o-1的解釋
而1693o-1是USC,1005.3是CFR,1693o-1法律位階比較高。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由行政機關根據國會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假設這個草案真的通過了,
並不能直接推導到適用CFR 1005.3的排除要件
就我對美國法律的理解(若有誤再請其他執業人員補充),根據行政程序法非授權原
則,行政規範不能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若有其他對應到1693o-1的新法律,要對應到
1005.3需要經過行政程序法的notice-and-comment程序,遇到規定和母法衝突的地方,
還需要透過引用併入規則去協調
單就現在看到的草案內容來說,站在不同立場肯定覺得講得不清楚。只是從法律的角度
來討論,看起來並沒有排除買賣股票匯出的資金。所以重點應該是要看接下來的發展,
假如眾議院表決通過,參議院能接受這個版本的草案嗎?
說不定現在討論的東西最後都被改光光,全部人都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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