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行政院核定97年政府行政機關全年放假112日
明(97)年政府行政機關全年總放假112日 發稿日期:96.09.1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行政院業核定明(9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明年全年總日數為366日,公務人員全年總放假日數為112日
,其中併同週休二日或補假形成連續3日以上假期者,包括:農曆除夕
及春節假期(2月6日至11日,星期三至次週星期一),計放假6日;民族
掃墓節併同週休二日(4月4日至6日,星期五至星期日),及國慶日併同
週休二日(10月10日至12日,星期五至星期日),均分別放假3日。
人事局局長周弘憲特別說明,現行辦公日曆表係依「公務人員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排
定。依上開規定,明年放假之紀念日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
日,星期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星期四)及國慶日(10月10日,
星期五);放假之民俗節日計有:農曆除夕(2月6日,星期三)、農曆
春節初一至初三(2月7日至9日,星期四至星期六)、民族掃墓節(4月
4日,星期五)、端午節(6月8日,星期日)及中秋節(9月14日,星期
日),上述節日於當日放假1日。
另依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定,除農曆春節初三(即2月9日)適逢星
期六,於2月11日(即次週星期一)補假1日外,其餘節日遇週休二日,
均不予補假。
周局長特別指出,依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
期四,其前、後1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予以調整放假,並於節
日前、後之星期六補行上班;至紀念日遇上述情形,均不予調整放假。
經查明(97)年放假節日,並無符合得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
周局長並說明,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係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
務人員,至私人企業勞工之放假及補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
依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有關明(97)年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業登載於人事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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