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預告解雇 勞工找到工作 還是可以領資遣費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只記得無敵鐵牛)時間17年前 (2007/09/19 23:48),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原文來自中廣新聞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的勞工一併納入。 如果老闆已經預告要解雇,勞工在協商期間找到工作,雇主還是要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如果雇主積欠一定金額的退休金不願意支付,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 〈康子仁報導〉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表示,以往只有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可以受到「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的保障,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勞工一併納入。為了尊重勞雇雙方的意願, 協商代表也不以勞工和雇主為限,准許第三人加入。如果老闆已經預告要解雇,勞工在協 商期間找到工作,雇主還是要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行政院會也通過「擺濫條款」,如果因為雇主歇業,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 雇主積欠的退休金達到一定金額,不願意支付者,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 ================================================================ 行政院會19日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 未來「定期契約勞工」列入解僱保護適用範圍,以強化勞工參與協商機制;勞委會主委盧 天麟則表示,未來經預告解僱的勞工,協商期間擔任他職,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張揆表示,事業單位計畫大量解僱勞工時,須遵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範原則 及應進行的法定程序,因此,此法對於建立勞資協商管道及預警通報制度,具實質功能。 張揆指出,透過此次修法,「定期契約勞工」將列入解僱保護適用範圍,希望強化勞工 參與協商機制,並且防範爭議於未然。 此外,未來勞僱雙方針對解僱進行協商時,須由第三人擔任協商代表,不以具事業單位 的勞工、董事或經理身分者為限,但勞工代表應有涉及大量解僱部門的勞工,希望促進勞 資關係運作及和諧,達到勞資雙贏的目標。 -- 草案 草案 一切都是草案 審議中 -- 沒有預期 才會覺得驚喜 雖然突然 但卻喜歡這樣的隨性 未來或許會走上四處亂走的自助旅行之路 no detail,no plan 心是自由自在 和天地合而為一 一切就讓它隨緣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51.24 ※ 編輯: kshsbug 來自: 61.224.51.24 (09/19 23:52)

09/20 15:37, , 1F
如員工不適宜也不能勸退如無其它職缺仍有資遣費風險呢
09/20 15:37, 1F
文章代碼(AID): #16yKIx1G (HRM)
文章代碼(AID): #16yKIx1G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