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請問關於離職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uk小喵)時間17年前 (2008/02/14 22:57),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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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上面所寫的期間 公司是否也可以依此來要求員工要在上述之時間前提出離職 另外 若員工想提出退休 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要在數個月前就先提出申請 (有法令依據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8.148

02/14 23:15, , 1F
法令有寫 建議再查查!!
02/14 23:15, 1F

02/15 00:45, , 2F
離職、資遣都是10、20、30的規則預告
02/15 00:45, 2F

02/15 11:29, , 3F
前一條寫了
02/15 11:29, 3F
文章代碼(AID): #17j5RAye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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