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合約內提前離職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擇你所愛~愛你所擇)時間17年前 (2008/06/21 13: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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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朋友... 兩個月前被船務公司錄取業務 但公司要求說一旦接受這份工作,就要簽2年3的月的合約 公司的理由是,前三個月是教育訓練(薪水2萬2),三個月後底薪是2萬4, 怕你接受教育訓練後就走人,加上因為流動率高,所以才要綁約 如果違約的話,要罰兩個月的薪水 我朋友問老闆業績制怎麼算,老闆只跟他說前1.2年很難達到業績標準,但並未告知他詳 細的業績標準 直到他進入公司後,才從過去業務所留下來的資料看到業績標準換算方式,必須每個月業 績達到3個月的薪水才有獎金 例如薪資24000,則必須24000X3=72000業績以上才有獎金抽成20%, 但不包含72000在內,以多於72000的部份計算獎金 進入公司兩個月後,發現這間公司毫無誠信,當她跟客戶談好價錢接受case後,客戶的貨 跟資料都已經交給代理商後, 公司代理商又臨時說某一筆費用忘記報,要求他回去跟客人解釋當初香港代理有少報這筆 費用 PS:當初公司是跟他說,代理報什麼費用給他,他就報哪些費用給客戶,如果事後有追加 ,那應該由公司去質問代理商。 但事情發生後,他覺得這筆費用不該由客人負擔,應該找代理負責,但公司卻決定由 他去跟客戶做解釋。 當要提貨當天,香港代理早上又告訴他還少一筆費用,讓他在向客戶提這筆費用,他又再 像客戶解釋這筆費用, 客戶也接受了,當天的中午香港代理又告訴他還有另一筆費用,他跟公司反應,如果這樣 公司不能吸收那他自己吸收, 而公司給他的理由是不能得罪代理,不然公司會少了詢價的對象,他覺得公司很沒有信用 ,當初說的跟發生事情後, 做的是兩回事,代理出的錯應該由代理來負責,公司非但沒有跟代理力爭的魄力而且沒有 吸收成本的擔當, 反而要客戶在接受這多出來的費用,這樣的公司感覺沒有誠信,所以他決定向公司辭職( 目前做不到3個月) 有人說這間公司的合約制度根本就有問題,因為: 1.一般都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辭職不需罰款,但這間公司卻沒有 2.公司僅給予受訓2週,並不像合約所說的3個月,兩週後做的事情跟資深業務一樣,但薪 水卻只給教育訓練期間的22000 3.合約並未告知業績標準,事前並未說明 想請教各位大大, 面對這樣的情況,合約是否依舊生效? 是否有相關勞基法條可以支持我朋友,讓他不需要罰款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30.228
文章代碼(AID): #18N9Xb8e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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