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針對存續公司的員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Freedman)時間16年前 (2009/02/17 16:0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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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 所以我現在..要嘛就是等他不留任我<<<<給我資遣費 要嘛就是如果他要留任我,而我不同意留任<<<也是要給我資遣費 是這樣子嗎? ※ 引述《freedmanwu (Freedman)》之銘言: : 各位HR的先進們 :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哦... : 關於如果A公司給B公司買下 : 由於二家公司的性質相同 : 因此未來只打算存續一家公司即可(另一家就併入) : 但是最後決定B公司(出錢的大爺)為消滅的公司 : 而被人家買的A公司為存續公司(但是會改名) : 請問一下哦.. : A公司的員工(如果自已決定不留任)可否以企業購併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的內容 : 自行離職(不留任),但是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呢? : 因為我看到第十五條的法條有提到 :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目前我們公司都沒有這個通知給我們! : 但是二月中就要開始合併了 : 我們的HR說由於我們是存續公司,所以沒有這個部份的資格!! : 但是看到法條好像不是這樣寫啊.... : 不知道自已的權益會不會受損,因為我不想待下去了.. : 但是自請離職又覺得不太合理... : 請各位大大給我建議好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36.92

02/17 19:21, , 1F
前半對,後半錯。 上一篇推文不是有寫了?
02/17 19:21, 1F
文章代碼(AID): #19ccwfNq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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