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針對存續公司的員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
所以我現在..要嘛就是等他不留任我<<<<給我資遣費
要嘛就是如果他要留任我,而我不同意留任<<<也是要給我資遣費
是這樣子嗎?
※ 引述《freedmanwu (Freedman)》之銘言:
: 各位HR的先進們
: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哦...
: 關於如果A公司給B公司買下
: 由於二家公司的性質相同
: 因此未來只打算存續一家公司即可(另一家就併入)
: 但是最後決定B公司(出錢的大爺)為消滅的公司
: 而被人家買的A公司為存續公司(但是會改名)
: 請問一下哦..
: A公司的員工(如果自已決定不留任)可否以企業購併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的內容
: 自行離職(不留任),但是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呢?
: 因為我看到第十五條的法條有提到
: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目前我們公司都沒有這個通知給我們!
: 但是二月中就要開始合併了
: 我們的HR說由於我們是存續公司,所以沒有這個部份的資格!!
: 但是看到法條好像不是這樣寫啊....
: 不知道自已的權益會不會受損,因為我不想待下去了..
: 但是自請離職又覺得不太合理...
: 請各位大大給我建議好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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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9:2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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