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特休~請教!!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時間16年前 (2009/11/27 17:31),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PLIU (空殼)》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特休~請教!! : 時間: Fri Nov 27 17:12:31 2009 : : 先說明一下我們公司的狀況 : 我們公司的基本規定是 特休計算由1/1~12/31 : 休不完就視同放棄..歸零 : 而一般月休 休不完就轉為補休 : 而加班時數也列為補休.. : : 今天公司突然說了新規定..(口頭公佈沒發文) : 每個人都要把補休用完才能使用特休.. : : 對很多人幾乎可以說特休被取消 : 因為補休幾乎不可能用完.. : : 請問這樣合法嗎? : 我們可以循哪些管道改善呢? : : 謝謝版友大大指教!!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68.130.120 : → zellkb8:可以要求換薪 勞基法補充條例有提到 11/27 17:14 : → zellkb8:特休假算是薪資的一種 11/27 17:15 : 推 saja:特休未休本來就要折薪... 11/27 17:16 : → saja:除非工作規則中明訂未休完則放棄且不得折薪 工也同意 11/27 17:18 : → saja:(員工簽名) 公司就可以合法特休未休完不給假也不給薪 11/27 17:19 : 推 smallb:施行細則第24條 11/27 17:19 : → GPLIU:找到了!不過..我已經忘了當時的員工契約有沒有提到這項 11/27 17:23 勞委會79年台(79)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有說明 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中之「不可規則於雇主之原因時」 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 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規則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 休假 未休完之日數,如系勞工個人支援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工作規則的訂定,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勞基法71條) 就算工作規則同意未休完不給假也不給薪 只要不是勞工個人原因的話,也不能不給特休或是折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4.225

11/30 19:30, , 1F
實務上真的可以這樣做嗎?可以請大大舉實務例子嗎?
11/30 19:30, 1F

11/30 19:30, , 2F
因為這好難說究責如何判定~我真的也很想知道><
11/30 19:30, 2F

11/30 19:31, , 3F
法條是如此 但是資方力量似乎更大...
11/30 19:31, 3F
文章代碼(AID): #1B3vo4l- (HR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B3vo4l-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