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與人數有關的法令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Amon)時間14年前 (2011/07/27 13:1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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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二條定,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不是指超過30人時應成立勞資會議,多少人都應成立比較好) 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不 得少於五人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 則,報請主管機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未公開揭示,仍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 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並得通知限期促其依法規定將工作規則公開 揭示之,逾期未改,得再予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性平法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平法19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性平法23條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福立金上有人數上的解釋令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二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一九七○一號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撥職工 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其原旨意在鼓勵各事業單位成立職工福利事業、積極照顧職工 福利。既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因大量裁員至現有職工人數未達七人乙節,應依「職 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因人事、經濟或組織上之變動而仍擬繼續經營 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專款存儲,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至於職工福利委員 會,因職工人數未達七人,可核定暫停職權運作。而由職工推選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 用職工福利金繼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未達七人可核定暫停,沒有查到公司一成立就一定要職工福利事業) 工會成立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 依法組織產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 ※ 引述《Missingx (希望我學會自私!)》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前輩 : 因公司人數目前持續增加中, : 因此要關注相關法令的編修, : 例如公司建立時就要成立福委會 : 當人數超過30人時應該成立勞資會議 : 人數在67人要聘僱一名身心障礙者 : 不知道還有其他什麼樣的規範與人數有關.... : 麻煩請各位前輩提點...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07/28 21:57, , 1F
謝謝分享~受益良多!
07/28 21: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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