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工作日與休假日對調的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Amon)時間14年前 (2011/08/12 13: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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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6(六)當天沒來要求他請特休上 1.就要看人員是否有同意(口頭或書面)要出勤而又沒有來 看民法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有口頭或書面說要來 2.如果主管只是佈達(對話為要約者) 看民法156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要約人是主管,承諾人為(員工) ^^^^^^^^^^^^^ 沒有承諾,契約並無成立 若1的話,因已承諾主管要來就為工作日了。無故的話未到的話, 應以曠工一日扣薪或因故也要做請假動作 內政部有出解釋令台內勞 字第 462952 號 函 「..(前略)至於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前經徵得勞工同意 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 ,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者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 處分。」 以特休有薪假來請,依勞基細則24第二款;雙方協商就好。 若2的話,就表示契約無成立。故還要人員請特休覺得是凹了點 二、9/13前離職 勞委會意見:勞工於延長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放棄領取加班費, 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 倍數方面(不要低於1:1)、排休方式、離職後剩餘時數上這方面人事規章要有 人事規章沒有就在和人員協商。 人事規章或勞動契約上不要就寫了「到本公司任職後一律加班換補休」 勞委會為此發文,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 「..(前略)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事前拋棄;故凡雇主要 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 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 ^^^^^^^^^^^^ 不可一次向後拋棄原則 那如果依公司請假規定下非歸責員工的話,補錢可行的 請看勞基39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公司主張已約定9/13當天才能放時 再來看民法227-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請公司補錢或提前放該日的補休假 以上為個人見解,不一定符合貴公司或有更合適的法律、函令、解釋令 ※ 引述《mayukichen (薰小睿)》之銘言: : 請教各位人資先進~ : 這是我朋友遇到的問題 : 本人才疏學淺 無法給他完美的答覆 : 特來請教大家 : 我朋友的公司是週休二日 : 八月初時因為公司業務需求 : 要求全體員工於8/6上班 : 並於9/13補休一天 : 但是我朋友在8/15即將離職 : 這樣的話 他9/13就得不到補休 : 這樣可以跟公司要求加班費嗎? : 另外如果他8/6沒上班的話公司可以要求他請特休嗎? : 多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08/12 22:12, , 1F
專業的回答~太感謝了^^
08/12 22:12, 1F
※ 編輯: soyoso 來自: 114.39.175.167 (08/13 10:41)
文章代碼(AID): #1EHBirZD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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