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癌症請假方式
各位人資前輩好,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員工罹患癌症的請假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小弟與勞委會已多次確認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與企業正確的作法,
適逢小弟的主管最近去上了某協會有關勞工請假的課,
但該協會的講師的說法卻與勞委會有出入,
我有寫信詢問該協會,
該協會回覆如下,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6373
我這邊稍加整理該講師與勞委會的說法差異之處
問題一.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
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1.講師說法:同仁罹患癌症,只有在「門診治療」的時候才可以請住院病假,門診治療結
束後應該就要回到公司上班,如果他要在家休養則不得請住院病假。
理由:因為本條文有一個<或>字,所以罹癌患者採門診方式只有治療期間可併入住院病假
計算,只有懷孕期間的休養時期才可列入住院病假計算。講師並補充,如果癌症在家
休養期間也可以算住院病假,那法條為何還要加<採門診方式治療>,直接就寫癌症患者
治療期間都可以就好啦~
2.勞委會條件處說法:「罹患癌症與懷孕安胎者,門診或休養【都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計
算」
理由:癌症患者一般本來就是接受門診治療,醫院為了醫療資源的運用,通常不會讓癌症
患者化療後繼續住院,而會讓病患回家休養,但因癌症是重大疾病,故放寬在家休養
期間亦可請住院病假。
結論:講師的說法與勞委會解釋完全不同,
若公司聽信該講師的說法,
要求罹癌同仁化療結束立即回來上班,如果請假也不能算是住院病假,
以公司來講違法被罰錢事小,
若該同仁因為被公司要求回來上班而影響他的健康甚至是生命,
那誰要負責?
結果該講師竟然在回覆中說勞委會要比較寬鬆解釋,他沒有意見~
有沒有這麼不負責任的說法,
公司為了求知去上課,
結果你講錯了可能會害公司違法,
結果講師一副那是你勞委會自己的問題,跟我沒關係?
問題二.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星期六跟星期日要怎麼處理,是否給薪?
1.講師:因為30天以上住院病假,雇主不必付薪,沒有成本
2.勞委會條件處: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如果員工又連續請超過30天,則這段期間內
的星期六跟星期日不給薪,換言之若員工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之後,再連續請
29天住院病假,則該期間內星期六與星期日均需給薪。
以上兩點供各位人資前輩參考,
我只是覺得遇到問題還是不能太相信所謂坊間的協會,
也歡迎大家提出討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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