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定期勞動契約(試用期)?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mimi)時間13年前 (2012/08/22 19:56),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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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hmanrabbit (雷曼兔)》之銘言: : 想在這請教人資們: : 是否有在試用期期間給新人簽定期勞動契約 : 再進入公司時,就知道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 最近剛滿一個月,今天拿到定期勞動契約 : 人資:這是試用期的定期勞動契約,等試用期三個月後,會再簽一個正式員工的契約 : 我問:這是每個新進員工都要簽的嗎? : 人資:是的! : 雖然我看過內容就是在寫說工資的給付時間,工作地點時間,給假和請假, : 終止勞動契約,職業傷害補助,保險和福利,考績,安全衛生等等 : 我比較在意的是終止勞動契約這一項, : 內容是:本契約之中只因屬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乙方無遇到工資及資遣費請求權。 : 意思是不是只要我簽了這一份契約, : 資方就有權利在三個月試用期未滿前,不管理由就可以資遣我? : 而且勞方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請求權? : 可以請了解的大大們稍微做一下解釋嗎? : 簽了這一份契約,會有什麼影響? ===================================== 要注意哦,因為你簽的是三個月的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三個月後如果他不要再用你了 就不用給資遣費哦,試用期未滿前資遣還是要給資遣費的哦! 這是很多公司為了要規避試用期採用的方式,但通常都會在報到前就告知的 你都已經滿一個月了照道理來說你是可以有權利不簽了,簽了就變定期的契約工了,自己要三思哦! 勞基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4.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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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不見了◎_◎。覺得有寫到一句「本契約之中只因屬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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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這句一定正確嗎?看勞基法9,勞基細則6,這份工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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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就非繼續性嗎?還是就有另外的員工來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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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這時請求權請看,台勞資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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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5588號http://goo.gl/uBiV8 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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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職缺就為勞細6所說定期契約的話,就如上M大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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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大給的提醒,但是我覺得公司的意思是要你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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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三個月試用期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時效,這樣就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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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的第十八條規定,除非繼續聘用你,才可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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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定期的勞動契約,因為公司還是會希望省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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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將不適任的人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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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DCZq5e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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