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特休計算方式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GOGO 加油!!!)時間10年前 (2015/06/24 21:23), 編輯推噓4(405)
留言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各位先進好, 因為剛入行沒多久,最近公司在規劃特休的提案, 所以想請各位協助檢視制度是不是有不恰當之處。 因公司都是在當年度1.1即產出特休,故目前規劃如下: A君於2014.7.1到職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2015.1.1-2015.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5.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6.1.1-2016.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6.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7.1.1-2017.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7.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8.1.1-2018.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8.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9.1.1-2019.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19.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20.1.1-2020.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20.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依此類推,想請問 1.這樣算是優於勞基法嗎? 2.若於年度前離職則依在職比例給予,這樣會有違法之虞嗎? 以上問題,請各位先進協助,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133.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35152236.A.D55.html

06/24 21:38, , 1F
是依當年度在職比例結算阿
06/24 21:38, 1F

06/25 00:57, , 2F
員工感覺對於追回的在意會大於優於勞基法的給予
06/25 00:57, 2F

06/25 09:28, , 3F
勞基法是滿一年才給七天特休,原po這樣已經優於法規了
06/25 09:28, 3F

06/25 09:57, , 4F
2015.6.30 以前離職的話(未滿一年) 2014的3.5天是否需要
06/25 09:57, 4F

06/25 09:59, , 5F
扣還? 2015還是可以依比例拿到年假嗎? 如果只有第一年要扣
06/25 09:59, 5F

06/25 10:01, , 6F
的話, 那麼就會優於勞基法, 接下來就是話術的問題, 如2f所
06/25 10:01, 6F

06/25 10:01, , 7F
述, 大部分的人比較在意被追回這件事, 拿到都認為是應該的
06/25 10:01, 7F

06/25 12:34, , 8F
特休未修倘不能歸咎於企業主 則企業不需補償員工
06/25 12:34, 8F

06/25 12:35, , 9F
一般會善意請員工離職前休完 離職前未休就是公司買斷
06/25 12:35, 9F
文章代碼(AID): #1LYgzirL (HR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LYgzirL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