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兩年半離職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這條來看我應該是要在20天前提出
20天是指工作天還是包含六日假日??
20天之中特休還能休嗎??(如果沒休完)
當月的薪資是要等到下個月5號才能領??
還是離開後幾天就能拿到了??
第一份工作要離職
很多情況不太懂要麻煩各位幫忙說明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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