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特休及時數問題
當初於工作時簽訂一份勞動契約,為期2年
到期日是8月31日
資方表明續約隔天即調動單位
新簽合約內容中若提前離職則需賠償違約金
因上述兩項因素故不續約
目前特休尚有四天未休假且之前加班的時數尚有34個小時未休
新的排班表也已公告
想請問這些特休及時數應該如何處理及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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