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遣費要給足嗎?
※ 引述《kidome (無心插柳柳橙汁)》之銘言:
: 您好,
: 公司日前資遣一名員工,該員工已簽自願離職單,但公司體恤該員工多年付出,
: 改用資遣處理亦有做資遣通報,以方便該員工可領取資遣金與失業補助金。
: 但,該員工離職後跟勞工局申訴資遣金未達足額。該員工的資遣金應為三十幾萬,
: 但公司現況只能給10萬,且與該員工達成協議,亦有line對話可證明。
: 請問,公司可用1.該員工簽的自願離職單,以及2.雙方協議的line內容,這兩個理由
: 拒付剩餘兩十幾萬嗎?
: 或是還有其他法令依據可以拒付呢?
事業單位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方式有三
一、資遣 二、解雇 三、員工自請離職
事業單位在資遣的操作上有時為了節省法定通報程序或想減免資遣費,
會引導員工合意後給予離職金自請離職或一般會稱優惠退職
但在這裡要注意合意離職就是員工同意自請離職,走的是正常離職申請流程
至於離職金就算你公司只給一元
(極端舉例,大部分還是會參酌資遣費計算,不然誰跟你合意),
原則上只要員工同意自請離職就不會衍伸其他問題
但千萬不能給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通報
如果事業單位要給非自願離職書跟資遣通報讓員工可以領取失業補助
那資遣費的計算就要符合法令(6個月平均工資*年資*0.5)+特休未休金+預告工資
如果沒有給足,員工可以依法請求,這請求權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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