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勞基法17條之一修法
潛水很久了,想說6/19總統府公告到現在已經三天了。
好像沒什麼討論文章
不知道派遣納入勞基法影響HR廣不廣?
第十七條之一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 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 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
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 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 訂定勞動契約。逾期
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 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
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 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 予以解僱、降調、減
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 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
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 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 限,發給派遣勞工退
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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