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第17-1條適用情形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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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
此一規定已於2019年6月21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
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
」,如果違反的話,不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是說如果派遣人員於去年6月21日後有跟用人單位面試,
那派遣人員可以依據該法條請求成為正式人員?
這種情形也適用於外商的約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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