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第17-1條適用情形已刪文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 )時間5年前 (2020/03/20 22: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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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WxzGlB 立法院在2019年5月修正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勞工之規範, 此一規定已於2019年6月21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 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亦即業界通稱之「轉掛行為 」,如果違反的話,不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是說如果派遣人員於去年6月21日後有跟用人單位面試, 那派遣人員可以依據該法條請求成為正式人員? 這種情形也適用於外商的約聘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25.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584713968.A.BCF.html
文章代碼(AID): #1UTD3mlF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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