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台灣家教
看板HomeTeach (家教-徵老師)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時間14年前 (2012/03/09 11:46)推噓4(4推 0噓 3→)留言7則, 4人參與討論串6/11 (看更多)
我會建議被超收的老師準備好兩樣資料
(1) 匯款明細的電子檔(掃描、照相、或者網路ATM明細)
(2) 仲介網站上公布的收費標準的網址
基本上只要是能證明仲介收超過5%的都可以
然後利用http://kmvc.mol.gov.tw/qDocPCase/index.html 去申訴
至少愈多人申訴,能被重視的機率就會愈大。
這比在版上建議其他人只要付5%,
然後被仲介找麻煩的好,不是嗎?
今天你確認過案件,也接受案件了
卻不想付錢(或少付),真的我很難理解這是什麼心態,
的確啦,我真的不能用我自己的想法去限制別人的想法,
所以在這篇我就只給建議以及賺一點P幣,其他就不多說了。
※ 引述《jungjungjung (jung)》之銘言:
: 就業服務法
: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4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 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 ※ 引述《Bonboo (矛盾綜合體)》之銘言:
: : 我無法認定台灣家教有沒有違法?
: : 因為那是政府的管轄權
: 家教媒合 仲介收費有上限
: 2011-6-20〔記者邱紹雯報導〕
引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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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2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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