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與遠雄人壽的保險糾紛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妙妙)時間14年前 (2011/03/16 22: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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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確實因為疏忽 忘記有發燒這件事 未告知保險公司發燒的事 但是後來我們陸陸續續有去打疫苗 看健兒門診 該次發燒與小兒重大疾病無直接因果關係 請看以下判例 保險法是保障雙方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自不以未 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果關係為限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 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 限。乃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 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 險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 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 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間之無關聯, 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書適 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故保險法第六十四 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須保險事故與該未據實說明者完全無 涉,始有適用,例如未說明己身有肝病,但死亡係車禍者。 如未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關聯、牽涉、影響或可 能性時,即無該但書規定之適用,保險人依該條項解除契約 ,自不以未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 果關係為限。 ※ 引述《qczes (妙妙)》之銘言: : 小兒在出生後一個半月保遠雄人壽終身醫療+防癌+重大疾病 : 在七個月大時發現罹患重大疾病 : 於是備妥資料向遠雄申請理賠 : 結果遠雄已小兒在出生時有黃疸(無須照光 輕微黃疸) : 以及投保前曾經發燒就醫 : (注射自費六合一疫苗隔天 : 醫師評估活力正常 飲食正常 在急診室退燒後返家) : 結果就被遠雄解約 : (理由是小兒是高風險兒童) : (送我們一張存證信函 根本就不理我們) : 經過溝通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 但是讓我對保險公司十分失望 : 對保險經紀人(小型的公司)也十分失望 : 事情發生之後 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 : 甚至推得一乾二淨 認為是我們跟保險公司的事 : 又因為是朋友 不然我真想罵他一頓讓我出氣 : 請問有朋友有類似經驗 : 這樣我們的勝算高嗎 : 0~6個月大的小孩保費比較高不是嗎? : 就是因為風險高壓 : 給我們這樣的理由真讓我生氣 : 跟著小孩做化療 動大刀已經讓我心力交瘁了 : 可以跟他們討精神賠償嗎? : 氣氣氣氣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99.200
文章代碼(AID): #1DWCL4Wk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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