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與遠雄人壽的保險糾紛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妙妙)時間14年前 (2011/03/17 19:31),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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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意見 因為還要照顧病童 所以無法常常上線 至於本案件 以找律師幫忙了 曾經情緒化的想要找記者 但是為了保護小孩 所以.... 小朋友發燒後 還有去看過許多健兒門診以及打預防針 詢問過醫生的意見 認為發燒與疾病無關 所以 我還要加油!!! ※ 引述《kb101n18 ()》之銘言: : PO加油~我相信會有圓滿的結果! : 首先,還是要聯絡記者(ex:蘋果) : 前陣子,我身邊朋友也遇到類似的事情 : 保險公司認為要保人不誠實告知,要解除契約~ : 經過熱心的朋友一起協助。 : 目前已跟保險公司協調,應該不會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 能爭取成功的關鍵,是依據保險法64條第二項 : 請到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法院判例 : 保險字第122 號 要旨: :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 : 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 :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 : 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 : 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 : 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 : 事項間之無關聯,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 : 書適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故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 : 但書之規定,須保險事故與該未據實說明者完全無涉,始有適用。如未說 : 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關聯、牽涉、影響或可能性時,即無該但書 : 規定之適用,保險人依該條項解除契約,自不以未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 : 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果關係為限 : 內容是得A病,保險公司卻說是因為B病關係,解除契約。 : 由於A & B無直接關聯性,故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 如果你能舉證發燒跟重大疾病無關聯性,可強調醫生診斷告知 : 就非常有機會能打贏官司~ : ※ 引述《qczes (妙妙)》之銘言: : : 小兒在出生後一個半月保遠雄人壽終身醫療+防癌+重大疾病 : : 在七個月大時發現罹患重大疾病 : : 於是備妥資料向遠雄申請理賠 : : 結果遠雄已小兒在出生時有黃疸(無須照光 輕微黃疸) : : 以及投保前曾經發燒就醫 : : (注射自費六合一疫苗隔天 : : 醫師評估活力正常 飲食正常 在急診室退燒後返家) : : 結果就被遠雄解約 : : (理由是小兒是高風險兒童) : : (送我們一張存證信函 根本就不理我們) : : 經過溝通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 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 : 但是讓我對保險公司十分失望 : : 對保險經紀人(小型的公司)也十分失望 : : 事情發生之後 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 : : 甚至推得一乾二淨 認為是我們跟保險公司的事 : : 又因為是朋友 不然我真想罵他一頓讓我出氣 : : 請問有朋友有類似經驗 : : 這樣我們的勝算高嗎 : : 0~6個月大的小孩保費比較高不是嗎? : : 就是因為風險高壓 : : 給我們這樣的理由真讓我生氣 : : 跟著小孩做化療 動大刀已經讓我心力交瘁了 : : 可以跟他們討精神賠償嗎? : : 氣氣氣氣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90.10

03/18 02:03, , 1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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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09:08, , 2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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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09:08, , 3F
發燒與疾病無關?是重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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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09:44, , 4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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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39, , 5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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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2:29, , 6F
經詢問多個醫生 認為該次發燒與重大疾病無關
03/19 12:29, 6F
文章代碼(AID): #1DWV3xQZ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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