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買團體傷害保險有路用?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阿國)時間13年前 (2011/07/27 12: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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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大有回信給我 我藉由保險版回給AC大吧 AC大的回信有提到 --------------------------我是分隔線--------------------------- 實務中 就算是 上市上櫃的公司 其工廠在=工安=方面都不太可能百分百"合格" 所以才會有 "侵權行為" --------------------------------------------------------------- 在一般的案例裡面 通常都會援用兩個法律來對於雇主責任來解釋 第一、勞動基準法 第二、民法中的侵權行為 其中勞動基準法在法學上是用所謂的無過失主義 就是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的 而民法就是所謂的過失主義 必須要經確認其過失或違法的部份與該事故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舉的最常見的例子 上班途中出車禍,導致員工本人身故。 基於勞基法,雇主對該員工必須負擔勞基法上提到的相關責任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身故及殘廢責任 而這個例子雇主並沒有任何的過失 所以在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無法對公司做任何求償的動作 以這個例子團險的給付沒有問題 而產險提出的例子幾乎都是因為侵權行為而作另外的判決 我貼一個雇主意外責任險的條款(資料來源:明台產物) 團體保險不是完全的無用只是團體保險針對的是勞基法 承保範圍 1.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 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 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 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2. 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 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 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今天在車站賣當當看妹的時候 : 旁邊有XX保經的經理級業務跟某老闆大力推薦 :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 : 說這是對員工最好的 "責任" : 我心裡是想"該不會又一個肥羊" : 老闆對於員工有 : 法定責任(依民法 勞基法等) : 約定責任(依勞動契約) <<<這是兩個責任 屬於兩件事 : 以小弟我目前從業短短的經驗 : 有看過雇主投保 : 雇主責任保險 :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 職災保險 : 團體保險 : 勞工保險 : 全民健保 : ===================================== : 業務建議保戶投保團體保險=或許=可以抵充"約定責任" : 但"法定責任"怎麼辦? 難道叫保戶吃沙? : 為何大多業務 都賣對保戶沒幫助的團體保險? : PS:B大 火災部分 我不小心寄到原PO信箱 是否可請原PO寄給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5.64.95
文章代碼(AID): #1EBvWjf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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