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買團體傷害保險有路用?
在開一篇回答另外一個部分
順便提一下產險端有機會攻擊壽險團體保險的部分
不是你所謂的法定責任約定責任兩回事的問題
而且勞動基準法跟民法的問題
所有目前針對團體保險的一些解釋令都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的部份
但是好像還沒有看到民法的部份
但是受害家屬仍然有民法授與他的請求權
所以在這一點會有爭議
貼一下民法相關的條文
民法賠償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
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
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條理由謂因侵害生命所生之有形損害,
(金錢上損害)須定賠償之方法,以省無益之爭議。而損害人之
醫藥費或埋葬費,則應賠償於其負擔人,(例如繼承人)如被害
人為扶養義務人時,則加害人應對於扶養權利人負賠償責任,以
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
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
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
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賠
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臻確實
。此本條所由設也。
※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今天在車站賣當當看妹的時候
: 旁邊有XX保經的經理級業務跟某老闆大力推薦
: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
: 說這是對員工最好的 "責任"
: 我心裡是想"該不會又一個肥羊"
: 老闆對於員工有
: 法定責任(依民法 勞基法等)
: 約定責任(依勞動契約) <<<這是兩個責任 屬於兩件事
: 以小弟我目前從業短短的經驗
: 有看過雇主投保
: 雇主責任保險
: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 職災保險
: 團體保險
: 勞工保險
: 全民健保
: =====================================
: 業務建議保戶投保團體保險=或許=可以抵充"約定責任"
: 但"法定責任"怎麼辦? 難道叫保戶吃沙?
: 為何大多業務 都賣對保戶沒幫助的團體保險?
: PS:B大 火災部分 我不小心寄到原PO信箱 是否可請原PO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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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5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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