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買團體傷害保險有路用?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阿國)時間13年前 (2011/07/27 00: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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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一篇回答另外一個部分 順便提一下產險端有機會攻擊壽險團體保險的部分 不是你所謂的法定責任約定責任兩回事的問題 而且勞動基準法跟民法的問題 所有目前針對團體保險的一些解釋令都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的部份 但是好像還沒有看到民法的部份 但是受害家屬仍然有民法授與他的請求權 所以在這一點會有爭議 貼一下民法相關的條文 民法賠償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 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 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條理由謂因侵害生命所生之有形損害, (金錢上損害)須定賠償之方法,以省無益之爭議。而損害人之 醫藥費或埋葬費,則應賠償於其負擔人,(例如繼承人)如被害 人為扶養義務人時,則加害人應對於扶養權利人負賠償責任,以 救濟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 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 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 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賠 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臻確實 。此本條所由設也。 ※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今天在車站賣當當看妹的時候 : 旁邊有XX保經的經理級業務跟某老闆大力推薦 :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 : 說這是對員工最好的 "責任" : 我心裡是想"該不會又一個肥羊" : 老闆對於員工有 : 法定責任(依民法 勞基法等) : 約定責任(依勞動契約) <<<這是兩個責任 屬於兩件事 : 以小弟我目前從業短短的經驗 : 有看過雇主投保 : 雇主責任保險 :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 職災保險 : 團體保險 : 勞工保險 : 全民健保 : ===================================== : 業務建議保戶投保團體保險=或許=可以抵充"約定責任" : 但"法定責任"怎麼辦? 難道叫保戶吃沙? : 為何大多業務 都賣對保戶沒幫助的團體保險? : PS:B大 火災部分 我不小心寄到原PO信箱 是否可請原PO寄給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5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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