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保險公司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 引述《JoseH (荷西)》之銘言:
: 法律條文
: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
: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
: 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 → baccat:那個案 保險公司變一樣開支票 給保戶~~ 04/13 09:42
太神奇,再請教是一年的案子?醫療險給付或其他險種?
: → baccat:你說得很清楚~~推一個 04/13 09:42
: → baccat:題外話 為什債權人可以得之保單資料呢?? 除同一金控 04/13 09:43
: → baccat:現在不有個資法 原則上不應不能洩漏嗎@@? 04/13 09:43
: → beriaura:且如果是不同家還要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在發函過去 04/13 14:42
銀行怎麼拿到保單資料其實一點都不重要。
為什麼荷西這麼說?
假設情況2種:
情況1.壽險、產險都有公會連線系統,銀行用法院命令跟公會申請投保記錄。
就像為什麼銀行會知道債務人有錢存在銀行?也是因為有聯合徵信系統。
情況2.若壽險產險公會依法不能給投保記錄,
依剛剛查詢,目前台灣的壽險公司有30家、產險公司有22家
也不過52家保險公司,全部亂槍打鳥也不過花些郵資、紙張費,
跟債務人所欠動輒數十萬數千萬的債務比起來,這一點點的成本不算什麼。
發函的內容很簡單,就是文首保留的條文"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宣告就可以了,
保險公司看到法院的債權證明,怎麼會不乖乖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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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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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8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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